出版时间:2000年10月 |
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是由专业人员组成、运用特定的专业知识和智力劳动,从事法定受托业务的经济鉴证和社会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评估事务所、社会公证机构和税务代理机构等等。这类机构在我国社会中介组织体系中机构数量最多、队伍最庞大、发展最快,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市场竞争的公正和公平,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研究促进我国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规范和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是一项非常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一、我国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发展的现状
我国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是从80年代初开始恢复和发展的。1980年先后恢复了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制度后,律师、注册会计师机构和队伍迅速发展。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化进程推进的客观要求,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也得到了较快发展。进入90年代后,这类中介机构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到1997年底,全国已有经济鉴证、公证类中介机构2万余家,其中会计、审计师事务所6683家;全国具有经济鉴证专业执业资格者已达16万人左右,从业人员已有30多万人,已成为我国最大的社会中介服务行业。
在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组织迅速扩张的同时,其机构的作用和功能也不断得到发挥,起到了调节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保障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正交易等方面的特殊作用;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转要求经济鉴证类机构通过特定的服务提供良好的秩序和环境;同时,随着政企分开和政府职能的转换,经济鉴证类中介服务又发挥着一定的社会监督作用。因此,可以说,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已经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保证市场机制健康有效运行的不可替代的力量。
二、我国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发育时间较短,又是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特殊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因此,在其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影响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些问题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1.准入机制混乱,机构存在盲目发展现象
从80年代中后期,特别是90年代以来,社会上迅速兴起了中介机构热。特别是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利用掌握的行政权利,纷纷看好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服务业务的重要作用和盈利能力,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热衷于兴办各种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导致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数量迅速膨胀,出现了盲目发展的现象。特别是由于我国行政机关办中介机构的“特色”,标准自定,程序各异,市场准入缺乏规范机制。因此,在总量盲目扩张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机构规模小、执业水平普遍偏低的状况。不仅严重制约和影响着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市场的发育,也降低了人们对社会中介机构的信任程度。
2.行政“挂靠”体制使中介机构缺乏独立性
我国目前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基本上实行的是由单位发起设立的体制模式。即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为发起成立单位,发起单位就成为中介机构的挂靠单位,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成为附属机构或二级单位。到1997年底,我国6683家会计、审计师事务所中,除十几家是合伙制外,其他均为各行政部门挂靠的事务所。挂靠在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事务所占绝大多数。在社会中介机构发育初期,这种发起设立制度对于保证政府部门对社会中介机构行为的直接控制起到过一定的作用。但是从实践发展来看,这种制度的弊端越来越显而易见。一是这种体制大大削弱了社会中介机构所必须具备的独立性,违背了风险、责任和权利高度统一的原则。使挂靠部门将所属的行政权力直接渗透到中介机构的业务运作之中,使许多中介机构中存在着严重的行政干预行为,有碍于中介机构有效发挥鉴证、监督、公证的作用,成为中介机构发展的致命缺陷。二是社会中介机构与挂靠单位的天然“母子”关系,形成了依靠行政权利承揽和垄断中介服务业务的市场格局,阻碍了中介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双向选择,有悖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基本原则,且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滋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