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1年11月 |
处于世纪之交的2000年,是村民自治工作力度加大并向十五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目标继续整体推进的重要一年。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我们党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重要思想。党中央作出部署,在农村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乡镇的站所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决策和部署,加大了推行村民自治的工作力度。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村民自治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1.村民自治地方法规建设迈出新步伐
辽宁、内蒙古、甘肃、福建、上海、宁夏、山东等7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制定了本行政区域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使完成该法规立法的省份达到了17个。辽宁、福建、湖南、江苏、北京、吉林等6省、直辖市也相继制定了本行政区域的村委会选举办法,使完成该法规立法的省份达到了22个。比起1999年、2000年出台的地方法规,除了具有以往的相同之处外,也有许多新颖、独到的地方。如,福建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换届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评议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工作情况和审计村级财务的结果向村民公布。”这是很好的制度设计,有利于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一体化推进。许多经验表明,村委会选举中的纷争,皆因村级财务不清而起。从选举组织工作的角度来说,选举前不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或届满的村委会干部不向村民交待明白任期内的财务问题,一旦老百姓说财务不明白或指责某候选人经济上有说不清的情况时,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就面临着两难的境地:假如立即清账、公布财务,那就会中止正在进行的选举程序,延误选举时间;假如不把财务弄清楚,老百姓就会疑心重重,选举同样也难以顺利进行下去。因此,账账清、事事明,把经常性民主建设做好,及时公布财务等重大村务,等到任期届满时再来个任期审计,使村民关心的事情都清清楚楚地摆在那里,这样就会有利于村委会选举的顺利进行。再如,福建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村民会议讨论具体问题时,不仅可以开会讨论表决,同时“也可以将方案交全体村民征求意见,由村民投票表决。”这就在村民会议之外,为村民直接民主决策提供了新的实现途径。又如,湖南省村委会选举办法和内蒙古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有被决定劳动教养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这一规定是对特定领域国家权力与村民自治权利的明确的划分,解决了一些罢免会议开不起来地方的实际问题。北京市村委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建议。”这一规定对于那些对村委会干部敢怒不敢言的村民来说,无疑具有扶持和保护意义。另外,辽宁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明确规定,村民代表会议应在150户以上或居住分散的村设立,吉林在村委会选举办法中设专章规范村民代表的选举,都是很好的制度设计。总的来看,经过2000年的努力,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和村委会选举办法这两个地方法规的任务已经完成过半。
2.村民自治的技术和程序创新初现端倪
在现有直接民主制度框架内,一些地方在完善村民自治的程序和技术上,有所探索和创新。比如,有的地方由村民一人一票直接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有的在村民小组内一人一票直接选举村民小组长,有的在5~15户内一人一票直接选举村民代表,这些都比现行法律规定的“推选”要严格得多,民主化程度也高得多。一些选举工作基础好,村民对选举比较熟悉的农村,在村委会选举中将提名和正式选举这两个环节合二为一,实行“无候选人”选举。凡在提名时,依法获得某一职务过半数提名票后,就为当选。如某一职务的被提名者,都没有获得法定的当选票数,应当确定获得提名票最多者为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时就是“有候选人”的选举了。一些地方提倡村民亲自投票,限制或取消委托投票,外出打工、经商者可以“函投”。河北省迁西县制定的《迁西县第五届村委会换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