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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社会团体管理工作报告

    作者:刘忠祥 出版时间:2001年11月
    摘要:文章主要阐述2000年社会团体管理工作情况,社会团体是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最显著的特点是非营利性,即不以营利为目的,这类组织的资产及其所得,任何成员不得私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交给同类非营利组织,或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确立了“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社会团体管理工作方针。2000年,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成绩显著,圆满完成了党中央、国务院交给的各项任务,重点工作成绩突出,基础性工作取得了一定突破。社团清理整顿工作基本结束,社团数量明显减少,质量有所提高,结构日趋合理。登记管理机关的力量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管理的政策、法规逐步配套,社会团体已开始步入依法登记,规范管理的轨道。

    社会团体是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最显著的特点是非营利性,即不以营利为目的,这类组织的资产及其所得,任何成员不得私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交给同类非营利组织,或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确立了“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社会团体管理工作方针。2000年,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成绩显著,圆满完成了党中央、国务院交给的各项任务,重点工作成绩突出,基础性工作取得了一定突破。社团清理整顿工作基本结束,社团数量明显减少,质量有所提高,结构日趋合理。登记管理机关的力量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管理的政策、法规逐步配套,社会团体已开始步入依法登记,规范管理的轨道。2000年工作主要有下面几项。

    1.基本完成了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

    全国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是从1997年4月起进行的。2000年是清理整顿工作的关键阶段,针对社团清理整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的特点,各地普遍建立了党委和政府领导挂帅,党委、政府、政法委、民政、公安、安全、银行、宣传、工商、财政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举办了工作人员培训班,加强了工作的力度。党政领导的重视,为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开展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

    民政部门积极与业务主管单位配合,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制订部门工作方案,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河北省、宁波市等地民政部门与业务主管单位建立了联络员制度,及时通报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安徽省明确了组织部、宣传部、公安厅、财政厅等19个省社会团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民政部及时下发了《关于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审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函〔1999〕97号),明确规定社会团体原业务主管单位未与社会团体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前,必须继续承担其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不得将社会团体推向社会。民政部还下发了《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0〕41号),要求逐一重新确认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各地据此制订了相应的规定,确保了业务主管单位管理职责落实到位。此外,民政部门还配合业务主管单位,将清理整顿和机构改革结合起来,调整社会团体的布局和结构,大力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

    各地在清理整顿中都将社会团体党组织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贯彻中组部、民政部有关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规定,结合实际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上海市专门成立了社会团体党建工作指导小组,针对社会团体面广量大、层次不一、情况复杂的特点,进一步明确了领导责任和工作目标。北京市采取边调查摸底、边组织建立、边解决问题的方法,加快了社会团体党组织建设步伐,目前凡具备条件的社会团体都已建立了党的基层组织。中共广东省委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实施意见》,对社会团体党组织和思想政治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推动了社会团体党建工作的深入开展。

    在审查和审定工作中,各地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把关,严格执行了清理整顿的质量标准。如对达不到法定条件的,或内部管理混乱未能正常发挥作用的社会团体,限期整改或办理注销登记。对党政机关现职领导人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和社会团体负责人年龄超过规定标准的,按规定审批或调整。对业务宽泛或相同相似的社会团体进行合并。对政治上有问题的或严重干扰社会经济秩序的社会团体予以整顿,注销或撤销。对非法社会团体予以取缔。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密切注意非法社会团体的动向,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做到发现一个取缔一个,维护了首都政治和社会的稳定。

    到2000年底,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基本结束,通过清理整顿,全国社会团体总数由近20万个减至13.6万个,其中注销4.7万个,撤销1.2万个;社会团体数量减少了,质量有进一步的提高,结构逐步趋于合理。

    2.法制建设取得了突出成绩

    2000年,社会团体管理的立法步伐明显加快。民政部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修订了《在华外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和《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