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1年11月 |
2000年,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试点工作在全国全面铺开,并取得了预期效果,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规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在摸索中建立,双重管理的作用初见成效,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登记管理的政策有了进一步的认同,全国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共登记5868个,遍及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劳动等行业。社会各界,特别是学术界开始关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并就许多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但是,这样一项全新的社会行政管理工作,毕竟还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简要回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是我国经济社会稳步发展的现实要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民、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和精神文明建设之中,打破了计划经济下传统的国家单独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等事业的局面,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运而生,并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积极的作用。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兴起和发展,党和政府一直持积极扶持、规范、引导的态度。党的十五大提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他非营利机构一样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它的健康发展对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有着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建立结构多元、布局合理、功能齐备、服务领域宽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时代的要求,因此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必将获得适度发展。特别是十五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减轻企业社会负担,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这就为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了极大的空间。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健全中介服务体系的精神,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政府职能的转变,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需要,社会服务化的需求都需要社会组织发展壮大,因此属于社会中介组织范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过程中,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等业务主管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审批设立了门类各异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和相关部门也陆续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积极引导和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
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登记管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本身及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实行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无法获得完整意义上的法律地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不断发生,致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难以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是有的单位自行审批,政出多门,致使少数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盲目发展,失去控制。国家难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系统有效的管理。三是,有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开展活动,有的违法牟取暴利,有的甚至擅自接收境外敌对势力的捐赠和委托,搞非法活动。这些情况既不利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和隐患。因此建立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
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和管理的现状,中央决定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实行民政部门归口统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1996年8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翻开了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崭新的篇章,它表明这项工作从此摆上了党和国家的议事日程;《通知》明确要求要理顺关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建立挂靠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与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挂靠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登记、思想政治工作、财务活动、人事管理以及对外交往等重大活动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