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6年02月 |
2004年,在新闻报道下,安徽儿童毒奶粉事件、河南平舆系列杀人案、东方大学城财富暴涨秘密、北航和中国音乐学院招生黑幕、北大“甘德怀门”、京城圈地运动等等事件引发了轩然大波,媒体的关注点也引起了公众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注意,对这些事情的关注度迅速上升,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可见一斑。
在我们为新闻媒体表现出监督力量感到欣喜的同时,还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理性分析之后,我们不禁发现:在这些问题被媒体如此地大肆宣扬的时候,媒体的表现是否有着滞后性?在河南平舆系列杀人案中,媒体是跟在司法的后面;在京城圈地运动事件中,媒体的反应是在圈地运动已经接近尾声的时候,媒体的报道似乎只是起到了告知的作用,并没有起到提醒有关部门注意、提前预警的作用。这样的情况下,新闻媒体真的还是一个国家的“瞭望者”吗?
一 新闻舆论监督是一种“柔性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介对社会权力、公共政策、社会事态中的偏差行为进行披露、建议乃至批评的一种倾向性传播活动,是新闻媒介的一项基本功能,属于社会监督的一部分。社会监督是一项完整严密的系统工程,它由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等形式组成。[1]
法律监督是以国家司法机关为主体,行使法律赋予的司法、检查等权力,这些监督属于“刚性监督”,具有一定的强制力。群众监督中最主要的形式就是新闻舆论监督,表现为通过媒介传达公众对于社会运行中存在有关问题的意见,因为监督效应的间接性,并不具有强制力,所以属于“柔性监督”的范畴。新闻舆论监督是群众监督的集中体现,它植根于公众权利和公众利益,能够对监督对象形成舆论压力,推动社会进行他律,促使行为偏差者加强自律。
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里,司法性质的刚性监督应该比媒体代表的柔性监督更加深入人心,更加为社会公民所熟悉和常用。然而在我国,现实的情况却是,人们在司法面前解决不了的问题马上想到寻找媒体,很多事情一经媒体曝光,解决得更加快捷,媒体原本的“柔性监督”似乎比司法的“刚性监督”来得更加直接和有效。相对于司法,人们更加相信媒体的舆论监督能力,似乎无论什么问题,只要媒体一曝光,问题就能够得到解决,找媒体成了弱势群体寻求公理和正义的途径。就拿《焦点访谈》和《新闻调查》来说,栏目的舆论监督性质以及他们中央级媒体的地位,使得群众对他们的信任超乎寻常,两个栏目每天收到的信件都要用麻袋装。从某种层面上来说,这样现象并不正常,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人们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是找警察而不是找媒体曝光。
二 “柔性监督”的环境
我们目前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社会转型期,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关系急剧变化,各种社会矛盾急剧增加,各种共时性矛盾和历时性矛盾相互交织。就业问题、教育问题、人口问题、家庭问题、环境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社会治安问题、消极腐败问题日益凸现,构成社会进步的巨大压力。尤其是腐败现象的大量存在,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从某种层面上说,对于腐败问题的监督,已经成为媒体行使监督权利的主要方向。
(1)十六届四中全会公报中指出,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利益主体也发生着快速的裂变。人民群众利益结构的分层、分群化,使群众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更为迫切;社会的开放性,又使公众的思想多元化,要想用一个信念来让大家共同信奉已经成为不可能,人们急需得到一个行为的法律保护,保护自己的同时,也保证社会的安定;权力阶层也参与到经济运作中,当权力与经济发生直接联系时,就更加需要有监督。
(2)在一个社会中,任何一种单一的监督形式都不足以发挥效力,尤其在我们特定的社会体制下。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为舆论监督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支持但是法律规定还显得宽泛。新闻媒体代表监督主体承担监督功能,却不具备应有的地位和独立性,“除公民以个人身份的批评、呼吁外,较为重大的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