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6年02月 |
舆论是公众关于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况的总和,具有相对的一致性、强制性和持续性,对社会发展及有关事态的进程产生影响,其中混杂着理智和非理智的成分。[1]舆论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存在的反映,是一种道义上的精神力量,是人民共同的意见。而“舆论监督是指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2]由此可见,舆论监督的主体是社会公众,监督的客体是公共权力,包括权力组织及组织中的成员对各权力的行使及权力之间的关系。新闻舆论监督则是指包括新闻记者在内的社会公众通过新闻媒介对公共权力的行使及各种权力关系发表意见和看法,从而对其进行民主监督的一种监督方式。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新闻舆论监督在法制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受到瞩目,但同时新闻传媒在报道诉讼案件时凌驾于审判机关之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超越审判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这种干扰司法独立审判的“媒体审判”也引来了众多的争议,与我国法制建设形成了冲突。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新闻舆论监督活动的日趋活跃,如何辩证地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冲突,构建合理的运作规则,是实现新闻舆论监督与法制建设良性互动的关键所在。
一 新闻舆论监督对我国法制建设产生的作用
新闻舆论监督权直接来源于宪法权利。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强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这三句话,为新闻舆论监督指明了方向。正因为此,近年来我国新闻媒介对司法工作活动的舆论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充分地发挥了新闻舆论监督功能,直接推进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一)新闻舆论监督促进法律法规的修订与完善
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它的活动;二是对它的人员主体。即将司法审判活动的客观表现形式,以及在实现司法活动过程中作为主体的法官个人或组织一些不正当的因素及行为,通过新闻报道的方式披露给社会。新闻报道具有时效性快、传播面广等特点,很多严重违背伦理道德而尚未有法律规范的问题经新闻媒介报道,能引发来自公民社会的强大的舆论压力,促使立法机关这样的权力机构作出回应和调整,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解决问题,从而使法制建设前进一步。诸如《新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修正案的出台,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所起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舆论监督是法制建设的挑战者和促进者。
最典型的当属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2003年3月17日,27岁的大学毕业生孙志刚,被广州黄村街派出所转到收容站收容之后,于3月20日被殴打致死。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的孙志刚之死》为题,首次披露了孙惨死一个多月却无人过问的前前后后,报道当天被各大网站转载,立即引起了强烈反响,点击率仅次于SARS报道。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同时废止了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人员乞讨收容遣送办法》。“孙志刚的死最终促成了一部实行了21年的国家法规的废止。这是因为孙志刚的勇敢和不幸以及媒体、学者和许许多多向前的人穷追不死的呼吁。”[3]可以说最终废止收容遣送制度,出台新的救助管理办法,媒体在其中发挥的舆论监督作用功不可没。
(二)新闻舆论监督促进司法权的正当行使
一个国家要保证公共权力的正当有效行使,必须设置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对社会公共权力行使的不当和失误,一旦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形成舆论压力,往往比较容易促使这种不公和失误得以纠正。换言之,公众通过新闻舆论监督了解国家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