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更多>> 课题组动态
更多>> 皮书作者
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新闻报道与司法冲突原因剖析——以“刘涌案”为例

    作者:丁汉青 出版时间:2006年02月
    摘要: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剖析了新闻报道与司法冲突原因。首先,介绍了问题的提出。其次,分析了新闻报道与司法:贯穿“刘涌案”的两条线索。最后,分析了中国新闻报道与司法间产生冲突的原因。

    一 问题的提出

    2003年12月,一波三折的“刘涌案”终于画上了句号,但“刘涌案”所引发的媒体报道与司法间冲突的思考却远未停止。实际上,媒体报道与司法间的冲突在国际上并不鲜见。以美国为例,1954年山姆·谢泼德(Sam Sheppard)案。

    山姆·谢泼德(Sam Sheppard)是俄亥俄州的一位著名外科医生,1954年因涉嫌杀害已有身孕之妻而被捕。他自称无辜,其妻是外人入室将他击昏后所杀害。此案公开后,立刻引起全国和地方各媒体的极大关注,有关评论和报道随即铺天盖地而来。在谢泼德被捕前,各报纸就认定他犯有谋杀罪。一篇社论题为“为何警察不传讯首要嫌疑人?”要求将谢泼德拘押在警察局进行询问。另一篇社论则质问“为何不把谢泼德投牢入狱?”于是,谢泼德被逮捕并被指控犯有谋杀罪。其后,各种形式的媒体仍继续鼓噪。例如,“邻居揭露谢泼德有‘性伴侣’”,“车库发现血迹”,“警方宣称发现谋杀罪新证据”,等等,诸多报道与评论频频出现在有关媒体上。而对于庭审过程,媒体亦紧追不放。记者、照相机、摄像机充斥法庭,在选定陪审员、举证及认定事实等方面,媒体极力施加影响。主审法官为了竞选连任而听之任之,未采取任何措施保护陪审团的判断不受干扰。此种情形一直持续至有罪判决做出后方才停息。

    谢泼德以审判过程被严重干扰为由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当时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在依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获得联邦法院重审之前,谢泼德已在俄亥俄州的监狱里度过了十一年的时光。这十一年之中,最高法院的认识有了很大的变化,在大众传播时代保护刑事被告的经验也日益丰富。1966年,最高法院推翻此陈年旧案,主笔法官克拉克在判决意见中极其严厉地批评新闻界的过分报道和初审法官的失职行为,总结了本可以利用的保障被告权利的一系列方法和策略:“正当程序原则给予被告获得不受外界影响的公正陪审员审理的权利。鉴于现代传媒的煽动能力和将陪审员与有倾向性的报道隔绝开来的困难,初审法院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以保证法律之天平决不会不利于被告这一端。上诉法院有责任对审判情形做出独立的评价。当然,并不存在约束新闻界报道法庭之公开消息的规定。但是,若是审前的倾向性报道有合理的可能影响公平审判,法官应当延期审理(continuance)直至影响减弱,或将案件转移到另一未受传媒沾染之地区进行审判(change of venue)。另外,将陪审团与外界隔绝开来(sequestration of the jury),也是法官本应根据辩护律师的建议而采取的措施。如果审判活动被公开报道而可能失去公正,应令重新审判。但是,我们应记住推翻判决只是治标之道;有效措施乃是那些将偏见消除在萌芽状态之中的措施。法院必须采取如此措施以保护其秩序不受外界不当之干扰。检察官、辩护人、被告、证人、法庭工作人员或执行官员皆不得影响法院的此种保护功能”。[1]、1959年Marshall案[2]和Janko案[3]、1961年Irvin v. Dowd案[4]、1963年Rideau案[5]等都曾引起媒体报道与司法间的冲突。在中国,随着经济联系和社会联系的巩固、扩大,随着大众传播媒介和网络等新媒体技术的迅猛发展,最近几年媒体报道与司法间的冲突已成为一个越来越热门的论题。1997年张金柱案[6],2003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封杀六记者事件[7]等都曾引起公众对媒体报道与司法间所产生冲突的讨论。

    仅2003年,与“媒体与司法”这一主题相关的研讨活动就有四起。分别是2003年7月由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李本召集的“中国媒体与司法相互关系”专题研讨会;2003年8月初由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研究室邀请法学界、新闻界及法官各一名举行的“传媒与司法”讨论;2003年10月下旬在北京举行的“法院与媒体比较研究国际研讨会”;2003年11月1日在江西省井冈山市召开的“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研讨会”。由此足见学术界对此问题的关注。有人将这些会议内容概括为四大焦点:中国是否存在“媒体审判”现象?是否应当允许记者进入公开审判的法庭?媒体只能发表与法院判决内容一致的评论吗?为媒体确立报道规则为时尚早吗?在前三个问题中,媒体与法律界人士的分歧很明显。[8]这表明,目前中国媒体和法律界专业人士在一些基本问题上还有待于进一步沟通,媒体报道与司法间的冲突还将在较长时期内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