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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应当有标准

    作者:徐迅 出版时间:2006年02月
    摘要: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介绍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应当有标准。首先,介绍了为什么应当有节目标准。其次,比较了中外节目内容规范模式。最后,提出对广播电视节目标准的某些设想和期待。

    同样的新闻素材,一百个节目编导会制作出角度、风格和形式不同的一百种广播电视节目。但是,不论怎样发挥创造性,充分运用技巧,任何广播电视节目或新闻作品都应当遵循一个大致的规格。“五个W”可以算是一种规格,但这并不是我们正在研究的“标准”。这里所说的“标准”,是指广播电视节目所应当遵循的法律、政策、纪律和道德等各种规范的总和。

    一 为什么应当有节目标准?

    广播电视节目为什么应当遵循法律、政策、纪律和道德等各种规范,这应当是一个不必讨论的问题。无论是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还是新闻事业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及新闻媒体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责任,都要求媒体传播的内容必须遵循一定的规范。

    过去,广播电视一直属于事业;而如今,它的产业化程度正在提高,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产业就有产品,是产品就应当有规格。但是当我们从产品规格的角度审视广播电视节目的生产标准时,发现它还相当模糊。

    首先,节目内容还缺少许多应有的规范。举例来说,在俄罗斯别斯兰人质事件期间,有电视播出机构用字幕发布竞猜题,让观众猜测这一事件中究竟死了多少人。这一将悲剧事件娱乐化的传播行为受到了普遍的批评,有人因此受处分,但也有人为当事者叫屈。在我看来,受处分者冤也不冤:说其不冤,是因为事情毕竟出在他身上,而一个善良的人应当懂得悲天悯人;说其冤,是因为广播电视行业从来没有一个明确的规范告诉从业者,处理悲剧题材时究竟必须遵循什么原则,才可以避免冒犯人类的普遍情感。比如:应当以同情的基调处理灾难和悲剧性事件。记者不应当扮演悲剧报告者的角色。采访死难者亲属,应当以不加重他们的痛苦为前提,必须以极为谨慎和尊敬的态度处理涉及死者遗体的画面,例如,“遗体”的称谓比“尸体”更令死者亲属感到安慰,这就是一系列关于死亡题材的节目标准。如果广播电视业有了此类明确的节目标准,“竞猜别斯兰人质事件”还会重演吗?还会有人为当事者喊冤吗?

    其次,现有某些节目规范不够公开。在可以规范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规范中,除了法律是公开的之外,政策和纪律的公开度都不够。许多从业者应当或必须遵循的规范甚至是以口头形式表达的。而且目前广播电视从业者的来源多样化,许多从业者缺少必要的职业训练;特别是一些节目制作公司,很难通过恰当的渠道获知准确的信息。优秀的节目内容把关人,一般都是靠个人长期积累,用心领悟而“悟”出来的。有的节目岗位上甚至流传说:“将所有的错误都犯一遍,这个编辑就成熟了。”这与节目制作标准不够公开不无关系。如果说以前作为事业单位尚可如此的话,现在搞产业化经营,没有公开的节目标准,内容管理将挂一漏万。

    现有某些节目规范不够稳定。法律是稳定的,但可以规范节目内容的法律又是有限的,因为法律只禁止那些最恶劣的行为,如泄露国家秘密、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商业秘密、揭露个人隐私、损害人格尊严等等。许多事情,法律不管,管不着,也不能管,法无禁止即为权利。如果将涉及节目内容的所有问题都由法律一一规范,从业者的自由将丧失殆尽,那将是一个空前恐怖的法律帝国。政策、纪律与法律的区别很多,其中之一就在于政策不如法律稳定,易变化。虽然我国广播电视业以政策和纪律调整节目内容有其历史原因,但政策调整的不稳定性这一天然缺陷也对产业化发展不利,节目制作业将因投资风险不可预期而加大成本,发展迟缓。

    现有的节目规范不够平等。传播业如果可以称为产业,它的另一个称谓是“内容产业”。媒介竞争,内容为王。目前,已经有若干境外广播电视媒体在国内落地。涉及节目内容的规范如果是公正合法的,对于每一个人(包括法人或播出机构)都应当是平等的。但遗憾的是,许多境外播出机构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法无禁止即为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在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人格尊严等方面的少量禁止性规范,就可以大胆选择题材制作节目,从而享有极大的自由空间。而内地国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却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包括党、政府、行业等)各种形式的(包括公开的或非公开的,书面的或口头的)禁令所约束,从题材选择到播出时机都受到较多的限制,自主空间时大时小,难以与境外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