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06年12月 |
取消农业税标志着我国农村改革进入到了以促进农村上层建筑变革为核心的综合改革阶段。农村综合改革的目的就是调整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某些环节,这一改革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体制保障、财力支持和动力源泉,增强农村发展的活力。但农村综合改革是否能顺利推行和取得成功的前提和必要条件是要在国家的宏观层面通过上层建筑的变革来促进宏观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
一 必须把深化农村改革和深化宏观经济体制的改革相结合
当前,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扭曲的状况尚未根本扭转,“条条”与“块块”的关系、中央与地方、地方的上级层次与基层之间的利益格局严重失衡,突出表现为税收的分享结构严重向城市、向政府的上级层次倾斜。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的划分比例,1990年约为34:62,2000年上升为52:48,2004年已经上升到55:45。[1]这种格局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地方各级的财权和事权划分的扭曲,总的态势是财权上收,事权下放,基层的财权和事权严重不对称。就目前的财政体制看,已不能被称作真正意义上的分税制。有增长潜力的所得税先是被划为共享税,现在共享的比例又进一步向县以上调整。县级政府除了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外,几乎是一些没有什么发展潜力、税基窄小的税种。县及县以下的财力减少,但要保障的方面、要完成的任务却越来越多。
二 必须把深化农村改革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相结合,尤其是着力于中央和省一级的行政管理机构的改革和县级综合配套改革,否则农村改革无法真正深化
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宏观经济体制的改革紧密相连。从全国来看,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同样滞后,部门既得利益固化的局面没有得到改观。突出表现在专项资金的数额和发放方式上。
据从有关部门了解,中国2004年财政转移支付总额约1万亿元多一点,其中税收返还占40%,实际转移支付约6000亿元。在这6000亿元当中,专项转移支付占57%,财力性转移支付仅占43%;在财力性转移支付中,一般性转移支付不到750亿元,占财力性转移支付的29%,仅占实际转移支付的12%。财力性转移支付的其余部分用于调整工资补贴、农村税费改革,以及县乡财政补贴、民族地区补贴等。李金华署长2006年6月在一次发言中曾指出,“中央转移支付中,一般转移支付占的比例太少,大量是专项转移支付,可现在到底有多少专项转移支付、有多少项目,在中国,没有一个人搞得清楚”。专项转移支付的支配权掌握在中央各部门手中,一些部、委、办掌握着大量的专项资金,拥有资源的配置权,而且支配资源的权力越来越大。中央政府的部委正处于社会利益管理和分配的重要环节上,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财富和利益的大量涌现,除去党政干部中出现的消极腐败现象外,本应该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某些政府部门也可能出现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的倾向。所以李金华署长讲,“现在喊规范财政转移支付,我知道目前做不到,但是我也准备喊5年,甚至喊8年,喊得大家都知道,有关部门共同解决它,目的就达到了”。之所以要花这么长的时间来规范,根本原因是调整既得利益格局的难度太大。
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中曾讲到,“现在几十只手插到地方,使地方的事情不好办”。“各部不好向省委、省人民委员会下命令,就同省市的厅局联成一线,天天给厅局下命令”。他50年前讲的话,现在还基本适用。现在的垂直体系仍有权力上收的趋势。地方有点油水的部门,包括工商、质检、土地管理等,都被条条框上去了,地方没权了,但这些部门的工资还要从县里发,地方政府的事情还得照样做,造成了地方调控能力严重弱化。
由于垂直体系的强大影响力,政府职能和管理模式很难转变。全面取消农业税后,乡镇和村级组织应由统治型转为服务型的管理模式,可是当前在许多地区传统的管理模式和干部考核机制仍占据主导地位。目前很多事情还是自上而下布置下来,对这点应有清醒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通过垂直系统插到底也是部门利益的需要。对于下面部门来说,没有明确的分税体系,基层的财权与事权严重不对称,专项资金、项目等都由上级部门控制,他们也只好跟着上面的指挥棒转。一些地方进行农村综合改革,减人、减事、减支,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