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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社会信用建设的历史回顾、进展情况、未来展望

    作者:陈洪隽 出版时间:2002年12月
    摘要:本文首先回顾了我国社会信用建设的历史,接着分析了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必须澄清和解决的几个重要问题,第三部分是关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模式判断、进展情况与存在问题、前景展望。

    一 我国社会信用建设的十年回顾

    我国社会信用问题第一次提出是在20世纪90年代的初期。当时,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三角债”工作的通知》,在中国第一次以国务院文件方式提出了社会信用问题。1991年原国务院生产办就在国务院领导同志的直接领导下,组织进行了清理企业“三角债”和“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其目的就是力图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经营行为和经济秩序问题(实质就是社会信用问题)。当时,各级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解决国有企业拖欠债务、产品质量低下等问题。可以说当时的工作是非常轰轰烈烈,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债务链对国有企业资金短缺的困扰,也触动了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中的一些敏感问题。

    但是,由于当时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法制建设尚未到位,不仅企业缺乏财务会计制度,市场主体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市场规则也缺乏法律规范,导致清理“三角债”工作没有能够从根本上触动信用观念、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然而,上述工作的逐步深入却充分暴露了企业制度和经济体制存在的深层次问题。随后,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法制的健全和完善方面,为此,1993年出台了《两则》,1994年实施了《公司法》,1995年施行了《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和《仲裁法》,1999年统一并出台了《合同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使市场经济由无序竞争走向有序竞争有了可能,为信用行为的记录和失信行为的惩戒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律规范。同时,也对尽快出台《物权法》、《破产法》提出了客观要求。

    可以说,国务院提出清理“三角债”并首次提出社会信用问题,这是我们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萌芽阶段。之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起步阶段。其标志就是以信用评价为代表的信用中介机构的出现和发展。90年代初期,我们国家涌现出中国诚信、上海远东等一批与企业发展和资本市场发展相适应的信用评估机构。从此,信用意识开始逐步被企业和投资者所接受。特别是银行为控制企业贷款风险,引入贷款证管理模式,上海等地还要求申领贷款证企业必须进行信用评级,这些措施拉动了企业信用需求。与此同期,专业担保、信用调查、讨债追债等信用中介机构也开始出现,如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等。有关政府部门也针对国家重点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等不同对象进行了企业信用和业绩评价的积极探索,商业银行也积极开展了以控制自身信贷风险为目的的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个阶段是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的发展阶段。其标志就是以信用担保为代表的信用中介机构的快速发展。90年代末期,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大力推动下,在济南、镇江、铜陵、深圳、重庆、山西、河南涌现出一大批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1994年以来陆续成立的中投保、深科投等一批专业担保公司也开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民间资本也开始涉足信用担保行业,如深圳的中科智担保公司、甘肃的银泰担保公司、山西的阳泉个私担保公司等。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不仅缓解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状况,也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信用能力的提高创造了基础。截至2001年底,全国已有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约360家,覆盖了全国近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拥有的担保资金已达100亿元,其中50%为民间投资,担保公司中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的全国已有3家。

    第三个阶段是始于2000年初期的完善阶段。其标志就是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信用信息披露系统和社会中介为主体的信用联合征集体系的起步和推进,特别是在思想意识方面,随着总理政府工作报告和全国政协调研报告的发表,社会各界对市场经济必须是信用经济的认识达到高度统一。在地方,上海、北京、甘肃、浙江、广东等省市加快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步伐,2002年3月28日,上海和北京在同一天开通了各自的城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甘肃和广东省分别于2001年9月和2002年4月下发了社会信用建设的省级人民政府文件。在中央,2001年4月十部委联合下发信用管理指导意见,2002年3月国务院开始启动企业和个人诚信立法与实施方案起草工作,2002年4月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联手进行全国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