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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私营企业主阶层成长的新阶段

    作者:张厚义 出版时间:2005年12月
    摘要:本文首先阐述私营企业主阶层成长的新阶段:经济地位重要;政治地位明确;法律地位确立等。其次介绍了私营企业主阶层新阶段的成长特点:私营企业主阶层队伍扩大,综合素质和社会地位提高;私营企业经营规模扩大,经济实力增强,在部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私营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显著,社会贡献突出等。接着私营企业主阶层成长面临的新情况:要素供给不足;产品销售不畅;政府职能转变滞后,“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等。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计,截至2005年6月底,全国登记的私营企业达398.42万户,从业人员5565.0万人,注册资本总额54295.0亿元。与上年同期比较,这三项指标分别增长了19.29%、18.05%和28.83%。2004年年底,全国登记的私营企业为365.13万户,从业人员5017.3万人,注册资本总额47936.0亿元。同2003年年底比较,这三项指标分别增长了21.47%、16.7%和35.78%。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两位数的增长是在持续了15年之后、基数不断扩大的基础上实现的。

    一 私营企业主阶层成长的新阶段

    如果以党的重大方针和国家的根本大法作为划分标准,那么,经过二十多年的持续发展,可以判断,中国私营企业主阶层目前已经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成长阶段。这个崭新的成长阶段,有几条被全国绝大多数人认同的、极其重要的显著标志,概括起来,就是四句话,即私营企业主阶层经济地位重要,政治地位明确,法律地位确立,政策措施制定。下面对这四条重要标志,进行简单的阐述。

    (一)经济地位重要

    中共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重大方针有两层意思。一层是强调,所有制关系是一个国家经济关系中的核心问题。作为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就奠定了它的法制基础,具有必须执行的严肃的法律效力。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私营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层意思是强调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国有经济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即控制国民经济和经济制度的发展方向,控制经济运行的整体态势,控制重要的稀缺资源的能力。只要国家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中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进一步落实党的有关方针、政策,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之中,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局面。

    (二)政治地位明确

    关于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社会属性,即他们在中国社会阶层结构中的政治地位问题,人们一直争论不休。争论的焦点是究竟采用什么标准来进行判断。有人不顾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的变化,拘泥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提出的唯一标准来进行判断,这样得出的结论显然是错误的;还有人认为,不能以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私营企业主阶层不是新生的资产阶级,但是,他们提出的标准缺乏依据,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根据发展变化了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确立新的判断标准。在集中全党、全国人民智慧,吸收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中共中央于2001年7月1日提出,2002年9月经过十六大的完善,逐步形成了新的判断私营企业主阶层的“三看”标准。

    众所周知,实现人民的富裕幸福,是中国共产党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的财产也会逐渐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判断一个人政治上是否先进,就不能简单地用有没有财产和有多少财产作为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做的贡献。根据这个“三看”标准判断,私营企业主阶层中的广大人员,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做出了贡献,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一样,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从而明确了私营企业主阶层是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组织,可以参加劳动模范的评选,可以报考公开招聘的国家各类公务员。2003年3月,十届二次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为“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法律地位确立

    这次《宪法修正案》还规定,《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