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6年02月 |
我国传媒人职业意识缺失的问题不容乐观。即使在传媒业历史悠久的上海,2002年对报纸、电视、广播从业人员的调查表明,在一些关涉职业道德的问题上,与1997年调查时表现出的新闻道德方面的认识偏差几乎一样,五年来正确的认识依然没有确立。例如,对于“为自己的版面或节目联系赞助”、“被采访单位或个人的招待用餐”等问题的“同意度指数”,仍在3~4之间(3为说不清,5为绝对接受,1为绝对不接受),持中立偏于接受的立场。对于现状的认识,均以3~4之间的“同意度指数”予以表达:可以接受被采访单位或个人的招待用餐的为3.89(1997年为3.92);可以接受新闻来源单位赠送礼品的为3.55(1997年为3.56);可以接受新闻来源单位提供的免费旅游的为3.43(1997年为3.08);可以接受被采访单位的现金馈赠的为3.3(1997年为3.09)。研究报告进一步指出:“在我们后续补充的深度访谈中,部分受访者认为,近几年‘有偿新闻’之风一方面确有所好转,另一方面‘有偿’的方式却比几年前多样,如‘免费旅游’较五年前为盛,涉及的金额也大大提高,这种现实会造成从业者在职业道德上的‘负疚感’减轻,因此表现在对这一类问题的看法上,认同度略有升高并不奇怪。”报告的结论是:“我们十分遗憾地看到,在《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出台十年后,新闻从业者在道德观念和道德自律方面,仍然存在相当模糊的认识。”[1]
如果一个人、一个行业缺乏基本的行为自律意识,这个人或这个行业便无法得到别人和社会的信任,难以立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记者作为一种社会职业,传媒业作为一种行业,如果没有基本的职业精神和工作规范,就无法正常发挥传媒的社会职责;而社会也将失去公众与权力组织的联系纽带,社会自组织系统的缺失将给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而现在,传媒和记者的职业精神和工作规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其公信力的最大障碍。
传媒职业精神与工作规范缺失的若干表现
2003年山西繁峙矿难报道中发生记者受贿的事件,引发了社会对我国传媒职业道德和工作规范的关注。其实这只是问题的一部分。一位新华社的高级记者指出:“传媒界把‘加强行业自律、强调职业道德、刹住不正之风’局限于集中对有偿新闻进行专项治理,这当然是完全必要的,但就记者队伍的建设而言还远远不够。应该看到,当前损害媒体和记者声誉的,不仅是有偿新闻,还包括职业理念、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责任方面暴露出来的许多问题。”[2]如果概括一下现在传媒在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大体有以下几方面。
(1)传媒的编辑部门与广告、发行或经营部门混岗现象较为普遍。从中央传媒到地方传媒,都存在要求记者拉广告、分摊征订任务的问题,而且作为基本工作之一,必须完成,否则会受到经济处罚。特别是拉广告,丰厚的回扣对于记者的诱惑力很大,于是记者的正面采访就可能变成一种发稿权与广告的交换,这种制度上的要求将使新闻价值和政治宣传价值,受到利益的诱惑而扭曲。
(2)广告与新闻栏目(节目)或其他节目混淆(现在的通行概念是“有偿新闻”)同样较为普遍。有的将明显的广告标以“企业家风采”、“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调查”、“某某访谈”等名称;有的整版新闻或整个节目,其实是变相的广告。其中有些是记者编辑利用手中的发稿权与企业进行的“权钱交易”,有些则是传媒单位出面的“权钱交易”。用“有偿新闻”的概念来描述这种现象是一种误导,新闻从采写到编排是需要生产费用的(即“有偿”),而“权钱交易”恰恰违背了商品交换的基本原则,交换的不是劳动产品,交换者地位不平等,也不是等价交换。
(3)传媒的栏目或节目与企业合办(有的以“某某杯”奖励的名义)的现象相当普遍。这种现象一般不被认为违反传媒职业道德或规范,恰恰说明我们现在职业精神的缺失。传媒负有监测社会的职能,这样的“合办”即意味着这个栏目或节目(也可能整个媒体)自动放弃对该企业的监督权利。
(4)受贿无闻。这种现象最近几年开始呈上升趋势,即在一些恶性事故或其他不利于既得利益者的较大事件中,为了封住记者的嘴而收买采访记者使其默不作声。繁峙矿难中的某些记者便是这类问题的典型。
(5)假新闻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最近两年《新闻记者》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