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6年02月 |
随着新闻体制改革的演进,舆论监督在社会变革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一方面,新闻记者秉社会公义之利器,代民请命,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鼓呼,利刃遍指腐朽势力以及各行各业的顽疾,如在2001年的广西南丹特大矿井透水事故中,新闻记者冒着生命的危险将死难事实公之于众,为新闻工作者赢得了“媒体青天”的巨大声誉。而另一方面,则是“媒体腐败”的愈演愈烈,从“有偿新闻”的屡禁不止,到湖南《娄底日报》记者伍新勇敲诈勒索、笼络高官,为害一方,再到山西繁峙矿难事件中的11名记者收受贿赂,集体失语,新闻的异化[1]已经到了不能再等闲视之的地步。
“伍新勇事件”是“媒体腐败”的一个特殊案例。伍新勇的记者身份是这次新闻事件中的一个“噱头”,媒体并没有就其身份做更多的文章,而是将报道的焦点集中在其“独特”的犯罪手法上。伍新勇是一个“记者腐败”的典型,涉嫌抢劫、诈骗、挪用公款及非法持有枪支,不仅如此,还“黑白道皆通”,“拥有为自己效命的死士”。[2]伍新勇事件的性质属于黑社会的性质,暴露的是黑社会的问题,而他特殊的新闻记者身份则反映了政治体制的漏洞,新闻行业纪律的涣散,以及新闻队伍的良莠不齐、泥沙俱下。也就是说,伍新勇的事件归根结底是新闻从业者职业操守和行业纪律的问题,是吏治腐败的一个投影。
“伍新勇事件”代表了“媒体腐败”的一个层面,在这个层面中,新闻记者在各种利益动机的驱使之下,为官作伥,与商谋利,与“黑”为伍,“有偿新闻屡禁不止,虚假报道时有发生,低俗之风滋长蔓延,不良广告问题突出”,[3]媒体的公信力大打折扣。有偿新闻的实质是“以权谋私”,是传播话语权的权力寻租和异化,[3]是“媒体腐败”的更高层面,“伍新勇事件”则是“有偿新闻”现象的一个极端恶果。繁峙矿难中的记者受贿事件是这种“话语腐败”的集中体现。[4]从“有偿新闻”到“记者腐败”再到“话语腐败”不仅代表了媒体腐败问题的不同层面,而且体现了媒体话语权力的变迁。
话语权是现代社会中一种特殊的权力。尼采认为知识是一种权力武器,米歇尔·福柯则进一步揭示出了话语本身的政治性,在他的谱系学研究中,话语实践不仅体现着社会中各种权力关系和权力斗争,而且权力关系也内化于话语本身,“话语是各种机构通过一种界定和排斥的过程运用其权力的手段”。[5]福柯关注的话语是文本中的话语,以及隐藏在话语文本中的权力机制。而对话语的权力实践给予足够重视的则是布尔迪厄。在布尔迪厄看来,“语言关系总是符号权力的关系,通过这种关系,言说者和他们分别所属的各种群体之间的力量关系转而以一种变相的形式表现出来”。[6]布尔迪厄将语言看作权力关系的一种工具或媒介,而不仅仅是沟通的一种手段,“语言技能并非一种简单的技术能力,而是一种规范能力”,[7]从这里出发,话语作为语言的实践而具有了一种权力。话语权不是一种简单的说话的权力或者表达的权力,从本质上来说,它指的是人类社会中各种知识话语都是权力建构的产物,既是权力关系的表现形式,又是权力关系的实践形式。权力无所不在,“它每时每刻、在每一点或者说在每一点之间的相互关系中都会生产出来”,[8]“各种权力和知识的方法承担起对生命过程的责任,并对它们进行控制和修改”。[9]
广义的话语权是一种知识的权力,而狭义的话语权指的则是媒体的话语权。郑保卫认为,媒体的话语权是“公民运用媒体对其关心的国家事务与社会事务,及各种社会现象提出建议和发表意见的权利。从广义看,话语权是新闻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属于新闻自由权利中的‘表达权’的一部分,是公民的一项不可让与和剥夺的民主权利”。[10]将话语权界定为公民借由媒体实施的民主权利固然有其积极的一面,但是,我们却因此而忽视了话语权的复杂性。事实上,公民或曰社会公众从来没有真正地通过媒体行使过话语权这种特殊的民主权利,媒体所披露出来的社会真相只是冰山的浮层,社会中的大多数在媒体的声音中是沉默的。另外一方面,把话语权归于新闻自由权利中的“表达权”,是对话语权的过于简单化和类别化。这种简单的表述无法揭示话语权的真正内涵,也难以解释繁峙矿难中的“记者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