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06年02月 |
媒介管理可以分为内容管理,信息的获取、加工、传递管理和媒介的设置、运作管理这样三大块。中国的媒介管理把内容管理放在十分突出的地位,成为中国媒介法的一大特色。
今年发生的公民朱元涛诉中国首都机场海关没收港版图书《红太阳升起的地方》的行政诉讼案,终审判决撤销海关的行政处罚。这是中国司法审裁行政禁制出版物行为的合法性的第一案。本文拟就此案对媒介内容管理如何实行法治原则进行探讨。
一 《红太阳》案情
《红太阳升起的地方》是中国南京大学历史系中共党史专家高华教授的著作,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出版。内容如书的副题所言,系研究在党史上赫赫有名的20世纪40年代延安整风运动的来龙去脉。北京律师朱元涛2002年夏天赴香港公干购得此书,8月4日在首都机场入境被海关没收。朱提出申辩,海关于12月17日发给“行政处罚告知单”,认定朱“入境时携带禁止进境的书刊一本,未向海关申报”,属“走私行为”,予以没收书刊的行政处罚。朱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首都机场海关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认为,此书是一本严肃的学术著作。书中引用的所有资料都来源于国内公开出版物,没有引用任何可疑的海外资料和内部文件,从内容看显然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的印刷品。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发还《红太阳》一书。
被告当庭出示首都机场海关审读人员填写的审查表,审查意见如下:
“否定毛泽东,否定毛泽东思想。从历史上看肃‘AB团’,福田反革命事件,均是毛泽东‘书记独裁’的后果。毛泽东在党内派别斗争,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攻击毛是:一个自尊心极强,报复心也极强的人。毛泽东心胸狭隘,一身‘山大王’气质。党的路线是经验——实用主义。毛泽东的思想有因袭的成份,也有独创的方面。它是列宁主义、斯大林主义和中国部分传统的混合物。否定延安整风运动”。
据此“建议没收”,并经领导签字“同意”。这一决定还得到海关总署监管司批复同意。
6月19日法院判决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朱元涛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朱指出:此书在国内一些高校可以自由借阅,不受限制,否定者并没有对自己的否定理由提出任何具体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二审庭审时还查明:海关总署从未根据《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及公布禁止进出境物品的名单。仅有的只是一个其内部网站上的禁止进境印刷品目录。首都机场海关决定没收《红太阳》一书时,此书也并未列入该目录。
9月8日,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首都机场海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缺乏对禁止进境事实认定的依据,其做法违背了行政执法“行为有据”的基本原则,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规定应予判决撤销的情形。一审法院判决维持首都机场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案件事实不清,应予纠正。
现此书已发还朱元涛。
二 对禁止非法内容的法治水平的考量
这个案件,虽然只是一本图书应否没收之争,但实际上涉及如何分清出版物内容合法与非法的界限问题。在媒介内容管理方面,如何确定和禁止非法内容,自然是一个基础性的问题。
对具有有害内容的出版物实行限制,禁止滥用出版自由的非法行为,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中国政府业已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也有规定。但是这种限制,必须符合法治原则。诸如:实施限制的公共权力必须依法授予,限制的项目和标准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并公示,公民的行为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共权力应有制衡机制,等等,在这个领域理应同样适用。各国限制的尺度可以有很大不同,而法治原则是相通的。
自从中央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且载入宪法以来,有关法治的许多原则,陆续得到法学界、法律界乃至公众的公认,并且在一些基本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从《红太阳》案来看,我国在确认和禁止出版物非法内容方面同法治还存在着相当的距离。
1.什么依据
海关没收《红太阳》一书的法律依据,乃是我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
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禁止入境:
一 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诬蔑国家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