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6年02月 |
我国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于反腐倡廉、建设高度政治文明,对于完善市场体系、保护公共利益,对于针砭时弊、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而且,为了加速推进我国社会的全面进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还必须进一步大大加强。这两点已成为学界、政界和大众的共识。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权力和影响不断增长的中国新闻媒体本身有可能给社会带来另一种危机,这就是媒体自身的腐败。众所周知,形形色色的“有偿新闻”屡禁不止,像恶性病菌一样侵蚀着中国新闻媒体的健康。[1]远的不说,2003年9月曝光的新华社以及3家地方报纸的11名记者被卷入的山西繁峙“6.22”特大爆炸事故报道受贿案,实在令人触目惊心。为了一两万元的现金和一块金元宝,这些记者不惜出卖自己的良知和职业道德。这类行为所破坏的不仅是个别记者和个别媒体的前途,而且是整个中国新闻界的信誉。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如果中国新闻媒体和记者失去了职业道德,他们将如何胜任舆论监督的崇高使命;而如果大众不再信任媒体和记者,舆论监督的功能又将如何实现?中国新闻媒体的不容乐观的现状将一个严峻的问题摆在了媒介批评者们的面前:谁来监督监督者?
谈到对媒体的监督,人们不难想到“媒体自律”,想到行业规范的制定。事实上,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中宣部就制定了新闻工作者守则。1991年1月,中国记协正式公布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1997年1月,中国记协又对准则进行了修订,其中特别对“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新闻工作者要坚持发扬清正廉洁的作风,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思想的侵蚀,坚决反对“有偿新闻”等不正之风,树立行业新风。
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索要、接受或借用采访报道对象的钱、物、有价证券、信用卡等;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不得索取和接受任何形式的礼金;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兼职以获取报酬;不允许个人擅自组团进行采访报道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新闻报道和经营活动要严格分开。新闻单位不得用新闻形式做广告;不得向编采部门下达“创收”任务。记者编辑不得从事广告或其他经营活动。
坚持廉洁自律,提倡勤俭作风,记者不得向被采访地区或单位提出工作以外的个人生活方面的特殊要求。要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
比较世界各国新闻工作者的道德准则,中国的《准则》对新闻工作者行为的规定不可谓不详尽、严格。美联社在国际新闻界享有很高的信誉,但其《道德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
“报纸及其职员对新闻信源和报道对象不应有任何义务。即便是义务或利益冲突的迹象也应避免。
报纸不应接受任何来自信源和行业外其他人的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与新闻报道有关的任何费用都应由报纸支付。对报社成员的特殊优惠与特殊照顾都应加以回避。
可以鼓励记者参与社区活动,只要这类活动不造成利益冲突。那些可能造成利益冲突或造成此种冲突迹象的政治活动、游行示威和社会事业,应一律避免参与。
报社职员也应避免为其所报道的对象工作。
报社职员或其他商业利益的金融投资,如果有可能造成利益冲突的印象,即应避免。
不得以获奖为采写或编辑新闻报道的主要目的。有损于报纸或本行业形象的牟取私利的新闻竞赛和授奖应予以避免。”
看来,中国新闻界的腐败问题并非因为缺少一份经过严密推敲的道德准则。
那么,加强“社会监督”如何?这一设想本身自然不错。有学者把社会监督定义为:“政府、社会团体(或政党)以及受众通过社会舆论和行动对新闻媒介形成压力,对传媒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外在强制性管理。”[2]按此定义,该学者把山西繁峙“6.22”特大爆炸事故报道受贿案的最终解决视为社会监督的成功范例。但是应该看到,首先,这一案例是在受害人三度举报、中纪委直接插手而且历经一年多后才得以解决的;其次,若不是人命关天,社会反响强烈,中纪委一般是无暇顾及记者的职业道德问题的;再次,中国的各级媒体都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直属机构,希望完全通过同级政府或党委的直接干预来解决媒体的违规行为问题往往事与愿违。因此,笔者以为,社会对媒体的监督的确至关重要,但这种监督应该主要来自于组织起来的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