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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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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律人和普通人的认知差异看上海法治的阶段和类型

    作者:邓少岭 刘长秋 出版时间:2012年01月
    摘要:调查资料揭示的法律人和普通人对法治的认知异同,一定程度上显示出上海法治的阶段,并对上海法治的类型有所启示。上海法治尚处在初级阶段,同时上海法治发展水平与国内其他地区相比又居于先进之列。上海法治的类型在历史进程中逐步呈现和形成,法律人与普通人的互动是法治类型强有力的影响因素,各种解纷方式特别是诉讼和调解的区隔和连接是法治类型的重要侧面。法治的阶段和类型是两个互不相同但又密切关联的问题,它们又与社会结构有着紧密关系。

    上海法治处于何种阶段,属于何种类型?法治的进一步发展和优化需要对此两个问题至少有起码的认识,这样才可使人们有一些明确的历史方位感和方向感。然而,这两个不同但又密切联系的问题并不容易得到满意的回答,笔者在此只是力图对部分调查资料做一初步分析,以期为问题的解答提供一点线索。

    一 分析角度

    有法律素养、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士——法律人,与普通人对于法律法治的看法虽然有着不少相同之处,但其间的差异更是引人注目,有时候也更加耐人寻味。上海的情形恐怕也是如此。第一,法律人,从其字面意义言,是以法律为业的人,专业性是其最大特点,这意味着他们较之于普通人有着更加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更加敏锐的专业目光。第二,法律人也有着另外的、不容忽视的特性,那就是作为一个独特的利益群体他们并不能免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诉求。第三,同样不可忽视的是,法律人也有作为普通人所不可避免的优点和缺点。第四,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人和普通人之间是法律产品生产者和使用者的关系;在不同的政治社会条件下,这种关系的意义可能是非常不一样的。在中国,这一关系的特殊之处在于,为人民服务是中国执政党和领导党的一个最基本、最核心的主张,法律应该服务于群众、方便于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些理念从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就得到大力强调并形成一种新传统。这种新传统又并非只是一种理想主义的主张,而是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为支撑。这就要求作为公共产品的法律和法治不能与百姓的常识、承担能力等相距太远。这就意味着,中国法制必须在专业性和民主性、大众性、常识性之间寻求恰当的平衡和循环往复的交流。

    与法律人相对的普通人,当然指那些不具备或不大具备专业眼光和专业知识的人,质言之,他们是法律的外行。作为法律产品的消费者,他们也许会有某些共同的价值观和态度、情感,相对于法律职业者,他们也是一个利益相关的共同体,但是他们中间往往有更加复杂的分类和分层。实际上,法律人也不是铁板一块,他们在分享某些共同立场和看法的同时,因为社会和法律地位、职业角色等的不同,对于很多问题可能都会有大相径庭的看法和态度。

    下面笔者从问卷中所显示或透露的法律人和普通人的法治观异同来分析上海法治的水平和类型。法律人和市民在认知法治,笔者力图对其认知形成再认知,并对此再认知略作分析和引申。

    二 法治阶段:先进但初级的法治

    (一)法治与“关系”

    法是社会调整的重要工具,但绝非唯一工具。在种种调整手段中,法律和其他调整工具、社会治理方式是什么关系呢?可以是共生共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也可以是相互排斥或竞争的关系。在中国社会,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法律和“关系”之间的关系,它们到底是相互排斥、相互包容还是相互促进呢?法律之治是规则之治,规则和“关系”之间在不少情况下是相互排斥的,规则之前人人平等,这就应排斥“关系”的作用,因为考虑“关系”就带来了因人而异、因亲疏而异、因爱憎而异。然而,另一方面,“关系”与规则并非全然扞格。“关系”在不少情况下可以弥补正式规则的不足,为正式规则提供发挥作用的条件,或减轻正式规则的僵硬性。也就是说,正式规则和“关系”如果是在同一个方向,则“关系”促进规则;若二者方向相反,则“关系”损坏规则。若二者是平行线,则至少表面上是互不妨碍。看起来不能一概而论,但结合到当下中国的实际情况来考虑,“关系”网对于法治的破坏力量显然大于促进力量。

    上海的情况,通过Q8“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自己无法解决的困难,您认为从下列求助渠道能获得的帮助程度是”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到,专业人士、律师和市民对“关系”的正面评价分别为88.31%、80.61%、60.90%。很明显,各类群体对于“关系”的利用率是很高的,在日常生活中对“关系”的依赖性不可低估。对此的解释是,“关系”与规则相比,人情与法治相比,皆处于较重要的地位。这反映出上海法治在某些方面水平还不够高,成果还不够巩固,倒退的风险很大。对“关系”的依赖方面,专业人士比律师为高,更鲜明的是,二者远高于市民;实际上,检察院、法制办、法院、人大都远高于市民。这个自然可以这样解释,专业人士和律师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