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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筹组“国家公司”以加强宏观调控

    作者:李福川 出版时间:2008年03月
    摘要:2007年4月26日,普京总统在其国情咨文中首次提出要组建“国家公司”。本文对俄罗斯组建的“国家公司”进行了分析。文章首先阐述了“国家公司”的法律地位;其次,文章总结了“国家公司”的特点;接着,文章介绍了“国家公司”的机构设置;最后,文章分析了俄组建“国家公司”的目的。

    “国家公司”是俄罗斯在2007年出现的新经济现象。2007年4月26日,普京总统在其国情咨文中首次提出要组建“国家公司”。2007年5~7月,俄罗斯通过立法形式建立了“开发银行”、“俄罗斯纳米技术公司”和“促进住宅公共事业改革基金”等三个“国家公司”。2007年10月2日、10日和11日,俄国家杜马分别通过了建立“奥林匹克建设公司”、“俄罗斯技术公司”和“俄罗斯原子能公司”等三项法案,预计2007年底前可通过全部立法程序。此外,俄罗斯还拟建立“公路公司”和“药品物流公司”。

    建立“国家公司”是俄所有权制度和宏观调控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其做法值得关注。

    一 “国家公司”的法律地位

    “国家公司”不同于单一制国有公司,也不同于国有控股公司。根据俄联邦《非商业机构法》第7.1条的规定,“国家公司是独立非商业机构。由俄联邦出资组建,目的是使其发挥社会的、管理的和其他有利于社会的职能”。

    “国家公司建立后,联邦所出资金和资产即转为国家公司所有。”“国家公司不承担俄联邦的义务,俄联邦也不承担国家公司的义务。”“国家公司依专项联邦法律规定的目的使用公司资产,有权从事经营活动,但须与法律规定的目的一致。”“国家公司应每年公布资产经营报告。”

    “国家公司依专项联邦法律建立,不需提供《民法典》第52条所规定的法人注册文件。”

    二 “国家公司”的特点

    根据俄联邦法律,“国家公司”具有如下两个特点:

    第一,“国家公司”直接拥有定量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是具体国有资产的具体所有者。这既是一种新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实现形式,也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结合的法律基础。“国家公司”是俄罗斯对经营权制度的重大创新。

    第二,“国家公司”属于非商业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国家公司”有权从事经营活动,但不接受税务检查;“国家公司”可获利润,但不上缴也不分配,只用于专项法律规定的经营活动;“国家公司”为非商业机构,但其下属企业可以是股份公司。“国家公司”不受《破产法》约束。

    三 “国家公司”的机构设置

    根据俄联邦法律,监事会是“国家公司”的最高管理机构;理事会是“国家公司”的集体常务执行机构;总裁是一长制执行人,负责“国家公司”的日常管理。目前,俄罗斯已组建了三个“国家公司”,其机构设置情况如下:

    “开发银行”设监事会、理事会和总裁。监事会有9位监事(含总裁)。联邦政府任命总裁以外的监事。联邦政府总理任监事会主席。理事会有9位理事(含总裁),理事由总裁提名、监事会任命。“开发银行”的总裁任理事会主席。“开发银行”的总裁由联邦总统任命。

    “俄罗斯纳米技术公司”设监事会、理事会和总裁。监事会有14位监事(含总裁)。其中,联邦总统提名5人,国家杜马提名2人,联邦委员会提名2人,联邦政府提名5人。联邦政府任命监事会主席和总裁以外的监事。理事会有9位理事(含总裁),理事由总裁提名、监事会任命。公司的总裁任理事会主席。公司的总裁由联邦总统任命。

    “促进住宅公共事业改革基金”设监事会、理事会和总裁。监事会有17位监事。其中,联邦总统提名6人,联邦政府提名5人,国家杜马提名2人,联邦委员会提名2人,联邦社会院提名2人。联邦政府任命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理事会有7位理事(含总裁),理事由总裁提名、监事会任命。“基金”的总裁任理事会主席。“基金”的总裁由联邦政府任命。

    上述3个“国家公司”的机构组成方式如下表所示。

    2007年世界社会主义跟踪研究报告

    四 俄组建“国家公司”的目的

    俄罗斯以联邦资产组建“国家公司”(用于组建开发银行、俄罗斯纳米技术公司、促进住宅公共事业改革基金和奥林匹克建设公司的联邦资产分别是2500亿卢布、1300亿卢布、2500亿卢布和2000亿卢布),而且采取前所未有的所有制形式和组织方式(西方国家的国有公司是股份制企业,公司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不发生变更,经营目标除宏观调控职能外兼顾营利),其目的是:

    第一,加强对社会经济的调控能力。普京执政以来,俄罗斯逐步实现由自由市场经济向可调控的社会市场经济转变。除财政和货币手段外,俄罗斯还通过行政手段加强国有经济地位,加强国有资本垄断和加快国有资本集中。目前,俄罗斯十大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收入已占国内生产总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