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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作者:李林 出版时间:2011年03月
    摘要:

    本文总结了中国提出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历史过程,分析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于中国法治发展的重大意义及在此过程中积累的立法经验,并就未来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了建议。文章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仅仅是基本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未来仍需为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继续努力。

    Abstract:

    This article summarizes the historical process in which the socialist leg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was proposed and established,analyzes the great significance of establishing the system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sums up the legislative experience accumulated in this process,and puts forward recommendations on the further improvement of this system. The article points out that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ocialist leg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has only basically changed the situation in which there is no law to go by. Further efforts must be made in the future in order to build China into a socialist state under the rule of law.

    一 提出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历史过程

    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有法可依,是新时期中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也是新时期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目标。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我们对法律体系的认识也在不断变化: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律体系”发展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从“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发展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从“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初步形成”、“基本形成”发展为“形成”。所有这些变化,都表明国家对立法工作认识的不断提高、对法律体系的认识不断完善、对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践过程的认识不断深化。

    从1997年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03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工作报告指出:在前几届工作的基础上,经过不懈努力,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每个法律部门中主要的法律已经基本制定出来,加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五年立法工作的目标是,“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谓“基本形成”,就是在“初步形成”的基础上,完成每个法律部门中支架性的、现实急需的、条件成熟的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2007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报告正式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2008年3月,吴邦国委员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在前几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的基础上,经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懈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2010年11月11日,王兆国副委员长在第十六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截至目前,已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共237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中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一个立足中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求、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符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以宪法为统帅的多层次、多部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将形成。”

    当然,用高标准来衡量,从统筹法律体系的形式与内容、局部与整体、良法与善治等方面来看,在没有制定出民法典、商法典、行政程序法典等基本法典的情况下,目前所形成的法律体系还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只能算作“初步形成”或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如期形成,是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是改革开放以来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化的重大成果,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标志,具有重大意义。

    (一)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

    现代国家立法的主要社会功能,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实现对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对社会利益的法律分配,对社会秩序的法律规制,对社会建设成果的法律确认。法律对于社会进步发展的肯定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中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法律体系是全部现行法律规范的集大成,是国家各方面、各层次、各领域立法的综合结果,其首要的政治价值和社会功能,是以国家意志和法律规范的形式,对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成果予以确认和保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把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成功经验和胜利成果,纳入宪法法律确认和保障的范围,用宪法法律的形式最大限度地规定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记载了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共同奋斗的主要历程,指明了未来中国改革发展的奋斗目标和基本任务。尤其是,中国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