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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中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现状与展望

    作者:赵建文 出版时间:2011年03月
    摘要:

    2010年中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的法治进程表明,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人权保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平等享有,禁止歧视,并对弱势群体实行特殊保护。中国对工作权、社会保障权、适当生活水准权、受教育权等权利的保障都达到或基本达到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但是,这方面仍面临严峻的挑战,国家应当继续加大人权保障力度。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egal system for the protection of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n China in 2010 shows that China has made rapid progress in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the past 30 years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China promotes the equal enjoyment of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prohibits discrimination,and gives special protection to disadvantaged groups.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work,the right to adequate living standard,and the right to education in China has already met or basically met the requirements set out in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Nevertheless,China is still faced with serious challenges and need to intensify its efforts in safeguarding human rights.

    中国于2001年2月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经社文公约》),2003年6月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提交了首次履约报告,2010年7月提交了第二次履约报告。2009年4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所提出的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指标在内的各项主要计划指标顺利实现。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取得了长足进步。2010年中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的法治进程又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 推动全体社会成员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平等享有

    国家通过禁止歧视、对弱势群体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平等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一)保障不同群体社会成员平等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2010年10月28日通过的《社会保险法》第1条规定“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这里所称的“公民”,包括所有中国公民。该法第97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据此,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应当是所有中国公民和在华就业的外国人平等享有的权利。

    2010年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提高农民工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

    原有的户籍制度是农民工与城镇居民享有平等待遇的法律障碍。2010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进一步完善暂住人口登记制度,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2010年,河北、辽宁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出台了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的改革措施。

    (二)禁止歧视

    中国有关人权保障的法律,如《教育法》(第9条)、《义务教育法》(第4条)、《就业促进法》(第3条),都有禁止歧视的规定。

    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再次明令废除“乙肝歧视”。该通知要求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医学研究早已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在入学、就业问题上剥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权利是没有道理的。

    上述通知要求,入学、就业体检有关工作要依照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招生体检工作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弱势群体实行特殊保护

    国家依法对弱势群体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例如,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2010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增加了便利残疾人的特殊规定,放宽了残疾人申领驾驶证的条件,方便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对残疾人实现工作权、适当生活水准权等权利都有重要意义。

    此次修订继此前放宽对残疾人使用机动车的限制后,又放宽了残疾人申请驾驶证的身体条件:一是允许右下肢或双下肢残疾人申请驾驶证,规定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人,可以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二是允许有听力障碍的残疾人申请驾驶证,规定有听力障碍的人佩戴助听设备后听力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驾驶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

    二 加强工作权、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权保障力度

    (一)工资保障

    中国实行的最低工资制度,旨在确保低收入职工的劳动权益。2010年,各省市根据当地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