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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的中国军事立法

    作者:陈创东 出版时间:2011年03月
    摘要:

    本文总结了2010年中国军事立法的发展,介绍了新出台的军事法律和法规的主要内容,并展望了2011年中国军事立法的发展趋势。

    Abstract:

    This report summarizes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military legislation in 2010,introduces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newly-enacted military laws and regulations,and explores the trend of development of military legislation in the year of 2011.

    2010年,中国军事立法工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健全军事法规体系,努力提高军事立法质量,为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 2010年中国军事立法的主要情况

    2010年初至2010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国防和军队建设方面的法律2件(制定《国防动员法》、修改《预备役军官法》);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军事行政法规3件(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制定《无线电管制规定》、制定《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中央军委发布或者批准发布军事法规8件(制定《军队参加上海世博会安全保卫行动处置突发情况若干规定》、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干休所工作条例》、制定《中国共产党军队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军队干部保健工作规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制定或修改军事规章100余件。2010年中国军事立法的主要情况如下。

    (一)新中国第一部《国防动员法》制定出台,国防动员实现有法可依

    《国防动员法》于2010年2月26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同日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2010年7月1日施行。这部法律的公布施行,填补了中国国防动员立法的空白。这部法律规范了各级政府、军事机关、公民和组织在国防动员活动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国防动员的若干重大制度,为国防动员的准备和实施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从法律上确保在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能够有效实施、快速动员。

    《国防动员法》起草工作启动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20多年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过程中,立法者系统总结了中国国防动员建设的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世界许多国家的国防动员立法的有益做法,广泛吸收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深入研究论证立法中涉及的重要问题,反复修改完善草案,最终促成了这部重要法律的顺利出台。

    《国防动员法》共14章、72条,以国防动员准备和实施为重点,对国防动员的方针原则、组织机构、基本内容、基本制度等作了全面规范。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部法律充分贯彻以人为本理念,既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国防动员中的责任和义务,又注重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基本权益[1]。针对国家平时应对各种危机和战胜自然灾害的迫切需要,这部法律同时规定,国防动员体系应当与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相衔接,国防动员实施预案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当在指挥、力量使用、信息和保障等方面相互衔接,从而将“战时应战”的国防动员功能向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拓展,确保国防动员工作机制和相关资源发挥最大效益。

    (二)修订《预备役军官法》,预备役军官法律制度得到发展和完善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同日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修改《预备役军官法》,为中国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提供更加完备的法律支撑,是健全完善预备役军官建设和管理制度的重大举措。

    《预备役军官法》制定于1995年5月10日。15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经济成分、分配方式、政府职能、干部人事制度、社会保障方式等发生深刻变化,与之密切相关的预备役军官登记选拔、教育管理、岗位培训、动员使用、待遇保障等方面遇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影响和制约了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迫切需要对《预备役军官法》进行修改完善。

    修改后的《预备役军官法》,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预备役军官的地位、作用和军衔制度。针对预备役军官的特点,明确规定要建立军地联席会议制度,以实现对预备役军官的有效管理;针对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比例偏低的问题,将“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新增为预备役军官的选拔来源之一[2];针对用人单位选拔预备役军官的权限问题,规定选拔第一类预备役军官时[3],由有关预备役部队或者现役部队会同县人民武装部共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