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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政制改革方案评介

    作者:陈欣新 出版时间:2011年03月
    摘要:

    经过反复协商和讨论,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终于获得了通过,并进入本地修正立法的程序。这对于积极稳妥地推进香港的政制改革无疑是有重要意义的。在未来的本地立法过程中,围绕着具体的选举方案,还会出现激烈的争论。其中,立法会中区议会功能界别新增议席的选举方案和选民确定方式可能是关键性环节,其设计原则应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建立功能团体席位和分区直选席位制衡机制的制度设计原意,有利于完善而不是变相废除功能团体选举制度,并有利于循序渐进地推进香港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发展。

    Abstract:

    After repeated negotiation and discussion,the measures for the election of the Chief Executive and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in Hong Kong in 2012 has finally been passed and entered into the local legislative procedure,which is no doubt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active and prudent advancement of political reform in Hong Kong. It is expected that,in the local legislative procedure,heated debate will occur over the concrete methods of election,of which the election of new seats in district councils and the methods for determining constituency will be the key links. Such methods should be in compliance with the spirit and the concrete provisions of the Basic Law and conducive to the improvement,rather than abolition in disguise form,of the functional body election system and to the gradual advancement of political reform in Hong Kong.

    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订议案(以下简称“新办法”)分别于2010年6月24日和25日以超过2/3的多数支持票于立法会通过,2010年6月29日获行政长官同意,并于2010年7月28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0年8月23日至28日的会议中分别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附件一的修正案(草案)及对《基本法》附件二的修正案(草案)予以批准及备案。这意味着香港政制改革迈出了新的一步。

    一 行政长官产生方式的改革要点

    1.新办法的变化

    根据《基本法》附件一的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Election Committee)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目前,选举委员会委员共800人,来自4个界别,该4个界别由38个界别分组组成。选举委员会的任期为5年,自行政长官任期届满的年份内的2月1日起计算。

    新办法对2012年行政长官产生方式的安排如下:①选举委员会委员人数为1200人;②选举委员会4个界别中每个界别的委员名额为300人;③把第四界别(即政界)新增100个议席中的75席分配予民选区议员;④除10席分配给立法会议员外,第四界别余下的15个新增议席分配给全国政协委员(10席)及乡议局(5席);⑤选举委员会内的117名区议会代表,将由民选区议员互选产生;⑥提名门槛将定为选举委员会总人数的1/8(换言之,提名所需人数将不少于150人),并且不设立提名人数上限;⑦维持有关行政长官不属任何政党的现行规定。

    2.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内四个界别新增议席的分配方案

    对于如何在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前3个界别内的界别分组中分配各100个新增议席,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下简称“特区政府”)在公众咨询期内主要收到3类意见:根据目前界别分组委员数目分布情况按比例增加;分拆现有界别分组;增加新的界别分组。有意见认为,这三个界别内现有32个界别分组所获配的委员数目,应各增加50%。有议员建议把选举委员会部分新增议席分配予环保界、中小企业、地产代理、青少年及少数族裔人士的代表。还有议员建议特区政府在考虑选举委员会不同界别分组的议席分配时,亦应采用具前瞻性的准则,如有关行业或专业的经济发展潜力及其潜在的策略重要性。亦有人士建议,应将牙医专业从医学界界别分组中分拆出来,以及建议加入为中小企业及妇女而设的新界别分组。

    特区政府曾在2010年7月19日的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就“有关2012年两个选举办法的本地立法:需考虑的主要议题”咨询政制事务委员会,部分委员认为,特区政府应考虑扩大2012年行政长官选举中选举委员会各个界别分组的选民基础,令选举委员会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以便在2017年全面落实普选。而特区政府方面则认为,议员支持2012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议案时,已经了解到选举委员会的选民基础不会出现重大改变。

    特区政府提出的《2010年行政长官选举(修订)条例草案》基于均衡参与的原则,建议选举委员会四个界别分组的成员数目以相同的比例增加。在前三个界别,分配给现有32个界别分组的议席数目,总体而言,也会根据现时获分配议席的数目按比例增加。选举委员会第四界别分配给立法会议员的议席,将于2012年由现时的60席增加至70席。然而,立法会议席在2012年9月才会增加。当2012年2月下一届选举委员会任期开始以及2012年3月选举新一任行政长官时,立法会议席数目仍然是60席。因此,《2010年行政长官选举(修订)条例草案》需要定出过渡安排。在2012年2月新一届选举委员会任期开始后,暂时设立10个“特别委员”议席,填补在2012年10月前立法会议席尚未由60席增至70席而出现的10席差额。把4个“特别委员”议席分配予全国政协委员、2个分配予乡议局、2个则分配予香港九龙各区议会界别分组、2个则分配予新界各区议会界别分组,直到立法会议席增加巳补足这10席差额为止。

    第四界别议席的具体分配方案修改前后的对比如表1所示。

    表1 第四界别议席的具体分配方案修改前后对比

    特区政府还表示,欢迎各界就选举委员会不同界别的新增议席分配方案提出建议。

    3.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内117个区议会议席的选举方法

    特区政府方面提出的修正草案建议:为了增加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的民主成分,只有民选区议员才可以于区议会界别分组登记为区议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