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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法》的制度创新与实施的对策建议

    作者:谢增毅 出版时间:2011年03月
    摘要: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对于缩小收入差别、提高社会公平正义以及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总结了《社会保险法》的制度创新,分析了《社会保险法》存在的不足,并就保障该法的顺利实施提出建议: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统一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以提高收费工作的效率;建立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的具体制度和信息系统;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和监督。

    Abstract:

    The adoption of Social Insurance Law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reducing the income gap,enhancing social justice and fairness,and promoting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and the society. This article summarizes these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s,analyzes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Law,and puts forward the following recommendations on guaranteeing the smooth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to increase the coverage of social insurance,to unify the fee collecting agencies to raise the efficiency of the work of collecting the social insurance fees,to establish a concrete mechanism for the transfer of social insurance fund and an information system,and to improve the oper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social insurance fund.

    一 《社会保险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2010年10月28日,经过四次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高票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这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会保险制度进行立法。《社会保险法》对完善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障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及和谐稳定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一)有利于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

    社会保险制度,是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一种制度安排。《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这种制度安排,使得公民除了依靠自身的收入外,还可以获得国家和社会的物质帮助,弥补个人在初次分配中的不足。《社会保险法》还明确规定,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除了国家,用人单位在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中也有缴费义务,对个人提供帮助。通过法律明确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在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义务和权利,有利于矫正初次分配的不公,体现公平和效率,使公民分享国家和社会的财富,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社会保险法》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可以帮助职工和公民克服各种风险和困难,促进劳动者和其他公民的生存和发展,提高他们的素质,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不断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而且,通过社会保险制度,使广大公民免除后顾之忧,可以提高他们的消费能力和消费需求,促进经济的增长。

    (三)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及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保险制度通过合理分配国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可以使广大社会成员获得普遍的社会保障。特别是在富裕者和贫困者之间、健康者和病残者之间、在职者和失业者之间、工作者和退休者等之间建立一种互助机制,可以使不同身份、不同状态的公民共同承担风险、彼此相助,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为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四)有利于促进劳动力流动和城乡一体化

    《社会保险法》的一大亮点在于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制度,并对城乡社保之间的衔接作出了规定,这不仅有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也有利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城乡一体化。这种规定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跨地区和跨部门流动,促进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二 《社会保险法》的制度创新

    (一)扩大制度覆盖面,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不仅覆盖了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同时,对非职工的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也作出了规定,这样,在制度上就覆盖了城镇和农村的职工和非职工的社会保险。在养老保险方面,除了规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还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20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21条)。为了促进城乡的统筹,《社会保险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第21条)。在医疗保险方面,除了规定职工的医疗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还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第24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21条)。同时,还照顾到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参保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第10、23条)。

    《社会保险法》除了在内容上覆盖了城乡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也建立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的原则和框架,有利于促进人员的流动,维护参保人的利益。在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