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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的“大调解”机制

    作者:李金鹏 出版时间:2011年03月
    摘要:

    调解是中国司法的优良传统,自2007年开始,青州市人民法院开始推动建立全市“大调解”工作格局。诉调对接制度的运作形成了多元主体化解纠纷的格局;行政争议协调处理机制利用联席会议制度,预防和解决行政争议,努力实现胜败皆明、案结事了目标;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采取有针对性的调解措施,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取得了明显成效。

    Abstract:

    Mediation is one of the fine judicial traditions in China. In 2007,the Court in Qingzhou City began to establish a “multiparty mediation mechanism”. By linking litigation with mediation,this mechanism has created a plural-subject dispute resolution structure. With respect to administrative disputes,a joint-meeting mechanism has been established to prevent disputes and resolve disputes to the satisfaction of both parties;with respect to civil lawsuit incidental to criminal proceedings,target-oriented mediation measures have been adopted to correctly implement the policy of tempering justice with mercy,with remarkable results.

    青州是古九州之一,位于山东省中部,因其“左有富海之饶,右有山河之固”,被誉为“海岱明珠”。近年来,青州市人民法院紧紧围绕“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积极推行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发挥了审判工作在社会矛盾解决体系中的主导作用。该院深入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结合自身特点,将调解、和解、协调贯穿于行政、民事、刑事三大审判的各个环节,逐步建立起“立体式、全方位”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 引入“大调解”机制的背景

    当前,纠纷解决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调解瘫散、诉讼爆炸、执行困难、信访滞散、管理失序等问题,越来越难以适应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需求。如何实现社会纠纷的迅速发现与公平处理,从总体上减少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促进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良性运作,这些问题对基层司法实践提出了严峻的拷问。

    (一)转型时期日趋严峻的社会矛盾

    1.从微观上讲,基层矛盾多发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主要因素

    在青州农村,婚姻家庭、相邻关系、人身伤害等传统民事纠纷频发,且呈逐年上升趋势(见表1)。在城市,房屋拆迁、物业管理、采光争议等社会矛盾成为影响城市和谐进步的新课题。在企业,由于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合理运作、劳资关系的内在性紧张等,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裁判难、执行难、高信访等特征(见图1)。

    表1 青州市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相邻关系、人身伤害等传统民事案件受理情况

    图1 青州市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情况

    2.从宏观上看,利益格局调整引发社会矛盾复杂化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期,受利益格局调整的影响,人民内部矛盾增多,矛盾的复杂性加大,矛盾的群体性突出,矛盾的冲突性趋强。社会矛盾呈现出由潜伏期向凸显期转变、由苗头性向多发性转变、由个体为主向群体扩散转变的态势。一些群众要求的合理性同反映形式的违法性交织在一起,处置的政策性趋强,一旦处理不及时、不妥当,极易导致矛盾升级,危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当前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1.司法吸纳能力不足,诉讼机制功能滞塞

    法院由纠纷化解的最后防线演变为前沿阵地,长期处于消化不良、疲于应付的亚健康状态,大量纠纷快速涌入诉讼渠道,而同时期的基层法院人员数量不足或断层,大量纠纷的快速涌进与法院自身吸纳化解能力有限的矛盾十分突出,对审执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带来了双重压力(见表2)。

    表2 青州人民法院审执人员数量与案件数量对比情况

    2.行政调解范围收缩,行业协会承接缺位

    随着一些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一些行政机关(如交通管理部门)失去或弱化了法定的纠纷解决职能,本应行政调解的侵权类案件减少了缓冲环节,直接涌入诉讼渠道。企业改制后,原行政主管局从企业行政管理中退出,但与此相关的行业协会却未能及时替补,企业一旦发生纠纷,除寻求司法救济之外,别无他途。

    3.人民调解组织力量薄弱,业务指导亟须加强

    目前不少的村级调解组织,往往有岗无人,乡镇级调解机构近年来工作虽有起色,但其组织人员受文化水平、法律知识、调解能力、经济待遇等多种因素的制约,调解力量薄弱、工作机制不畅、调解手段单一,在新的形势下更显得捉襟见肘、疲于应付,使一些不必打官司、不该打官司的纠纷涌进了法院,造成了社会纠纷化解机制运行不畅。

    二 诉讼与非诉讼的对接机制

    为建立全社会“大调解”工作机制,在青州市人民法院积极推动下,2009年青州市率先在各乡镇(街道)设立正科级综治中心12个,建立起2100余人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法院也设立了相应的多元纠纷管理办公室。全市形成了“综治牵头三级联动、法院主导三级对接、运行管理三项规范”的大调解工作格局(见图2)。

    图2 青州市人民法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流程图

    (一)综治办牵头落实“三级联动”

    市一级由市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负责诉调对接工作的管理协调,是全市诉调对接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镇一级由镇综合治理中心(以下简称“综治中心”)负责管理协调。综治中心系正科级独立建制单位,主任由镇党委副书记或镇人大主席担任,成员由人民法庭、信访办、派出所等10余个与综治工作相关的单位组成。综治中心对全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