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年03月 |
2007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法律9件,修改法律10件,通过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7件。国务院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共30件。2007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会领域立法进一步加强,规范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立法进一步推进。根据依法行政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行政法规公布,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利和获得救济的权利,监督和规范政府权力。而且,立法民主化、科学化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进一步强化。
In the year 2007,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its Standing Committee formulated 9 pieces of laws,amended 10 pieces of laws,adopted 7 decisions;and the State Council has formulated and amended 30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The legal system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has been improved by formulating and adopting such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s the Property Law,the Anti-monopoly Law,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and the Administration of Commercial Franchise Regulations.The adoption of a series of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in the field of society such as the Labour Contract Law,the Employment Promotion Law,the Labour Dispute Conciliation and Arbitration Law,the Disabled Persons Regulations has provided strong legal support for building a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 of promoting the government of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and building a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the Civil Procedure Law,the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Implementing Rules,the Regulation on Administrative Sanctions of the Public Servants,the Regulation on Publishing Government Information and other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have been formulated or amended for regulating the government’s authority and protecting the citizens’ rights.In addition,much more attentions have been put on the democratic and scientific legislation,and the deputies have played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roles in the legislation.
2007年是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任期的最后一年,也是本届政府任期的最后一年。为了实现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加强了经济、社会方面的立法工作。2007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法律9件,修改法律10件,[1]通过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7件。国务院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共30件。
一 法律的制定
(一)物权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普遍改善,迫切要求切实保护他们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财产、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依据宪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对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共5编19章247条。其主要内容是:
1.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
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关于国有财产
关于国有财产的范围,物权法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列举了“矿产、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等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同时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在由谁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问题上,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的实际情况,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3.关于集体财产
集体财产包括农村集体财产和城镇集体财产。对于农村集体财产,物权法以专章分别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于城镇集体财产,物权法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4.私有财产的范围和保护
物权法依据宪法对私有财产的范围和归属作了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5.征收补偿
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同时,对征收补偿的原则和内容作了规定。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它的制定和实施,首先有利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物权法明确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加强对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保护,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明确私有财产的范围、依法对私有财产给予保护,有利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其次,有利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产权明晰、公平竞争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物权法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各种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依法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作用。第三,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物权法明确并保护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最后,规定并保护物权的排他性,也是限制公权力滥用的一个有效手段,有助于依法行政的实现。
(二)企业所得税法
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发展经济,我国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