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年03月 |
2007年,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全面发展,司法改革稳步推进,队伍建设成效显著,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显著提升,确立司法为民指导思想,司法便民措施不断完善,基层基础建设不断加强,物质技术装备明显改善。2007年,法院体制的司法改革主要有:一是改革和完善死刑核准制度,深化刑事审判制度改革;二是围绕《民事诉讼法》修改,改革和完善民事再审、民事执行制度;三是进一步推进审判公开;四是改革和完善法官制度。
In 2007,the People’s Court made comprehensive progress in trial,implementation and contingent,put forward judicial reform steadily,established the guiding ideology for the people,and continuously improved convenient judicial measures.Grassroots infrastructure and judicial capacity was strengthened,while material and technical equipments were significantly improved.In this year,judicial reforms in the court system were mainly as follows:Firstly,improving the death penalty approval system,and deepening the reform of criminal justice system;secondly,improving the civil retrial and implementation system around emendation of the “Code of Civil Procedure”,thirdly,furthering the practice of open trials;Fourthly,reforming and improving the system of judges.
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决策,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于2004年底出台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司法改革领导小组,推出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2006年5月,中央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2007年,人民法院的改革主要围绕上述《意见》、《纲要》和《决定》进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成为人民法院的主要工作目标。具体而言,人民法院2007年的司法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改革和完善死刑核准制度。根据中央的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结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200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新的司法解释改变了以往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可以作出核准、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裁判的做法,规定对于各地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只能作出核准死刑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只有在少数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改判。2007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使办理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意见》提出,办理死刑案件应当遵循以下五项原则: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应当注重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合议庭成员应当阅卷,并提出书面意见存查。对证据有疑问的,应当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调查。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每一起死刑复核案件,都实行合议庭、审判长、副庭长、庭长乃至主管副院长层层把关,以确保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合议庭要在人人阅卷,写出书面审查报告和阅卷报告基础上,对于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和审判程序,认真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核准死刑的原则上要提讯被告人,必要时还要到案发地调查核实。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在上报主管副院长审核后,还要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在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标准把握上,在对“可杀可不杀”的政策权衡上,在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判断上,以及诉讼程序的正当合法上,要求更加严格,标准更加统一,质量更有保障。自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以来,死刑数量继续明显下降。
第二,改革和完善民事再审制度。审判监督程序作为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是确保裁判公正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司法难题。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对申请再审理由等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法院对申诉是否符合申请再审条件难以把握,一些再审申请得不到及时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0月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完善了再审制度,为解决申诉和申请再审难问题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细化了再审理由,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