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08年03月 |
近年来,刑事被害人群体的权益保护问题受到社会各界包括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的高度关注。实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完善国家救济制度的迫切需要,是实现人权保障普遍性、平等性的迫切需要。这一制度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运用综合、比较、实证的方法,在深入分析刑事被害人保护现状的基础上,论证了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就如何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提出了具体建议。
In recent years,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of the criminal victims community has attracted attentions of all circles in the society,including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and judicial organizations.To establish the state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the criminal victims is urgently required to improve the state relief system and to realize the guarantee of human rights equally and universally.The state compensation system is of vital significance to the harmonious society’s construction.Based on thorough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criminal victims,by utilizing methods of synthesis,comparison and positivism,this paper has not only proven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tate compensation system in China,but also brought forward concrete proposals for establishing state compensation for criminal victim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
人权是一个基于最低道德标准的、作为人必须具备的一些最基本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领域,不论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还是刑事被害人,他们的人权都应当平等地受到国家的充分尊重和保障。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开始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予以高度重视。近年来,中国在刑事诉讼领域对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进步。但是也应该看到,当前中国刑事诉讼程序在人权保障方面还存在一些制度性缺陷和失之偏颇的问题,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相比,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没有得到平衡发展。不论是刑事被害人的实体性权利还是程序性权利,在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践中,尚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尤其是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缺失,导致刑事被害人往往出现生存状态危机,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为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适合中国国情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人权司法保障体系,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刻不容缓。
一 刑事被害人保护现状
犯罪案件发生以后,被害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隐私权和其他一些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成为最需要保护的社会弱势群体。但是,长期以来这个弱势群体的权益却被严重忽视了,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对这一群体的保护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刑事犯罪破案率不高,被害人求偿无门
当前,中国正处于刑事犯罪案件高发期,由于种种原因无法破案,或者因证据问题无法起诉的刑事犯罪案件大量存在,刑事犯罪案件破案率不高、犯罪黑数大,导致许多案件的被害人连加害人都找不到,刑事被害人求偿无门的现象突出。据统计,自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刑事犯罪立案均在400万起以上,破案率均为40%~50%,除了那些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受害人外,每年可能至少有上百万被害人因为得不到加害人的赔偿而身陷绝境。[1]例如:2004年,中国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犯罪案件共4718122件,其中,杀人案件24711件,伤害案件148623件,抢劫案件341908件,强奸案件36175件,共破获2004141起,破案率为42.5%。[2]50%以下的破案率,意味着有一半以上的案件进入不了刑事诉讼程序,这部分案件的被害人无法从加害方那里得到任何补偿。这些严重刑事犯罪对被害方造成惨痛损失,且由于相当部分的被害人是其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许多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庭因此陷入生活困境。
(二)“法律白条”现象严重,刑事被害人难以获得实质正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犯罪案件被起诉到法院后,被害人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犯罪人赔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大多数暴力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差,赔偿能力非常薄弱,约有80%以上的被害人实际上无法得到赔偿,特别是在一个案件中有众多被害人时,更是无法得到赔偿,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成了“法律白条”。例如,在北京王府井艾绪强劫车撞人的案件中,3名死者的家属和6名伤者本人共提出了150万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要求,但艾绪强根本无力赔偿,庭审时他说:“我确实没有能力赔偿,我希望国家能给他们补偿。”“法律白条”问题既使法院的判决有失严肃性,又使被害人遭受第二次伤害,旧伤未愈,又添新伤,极易导致被害人采取不正当或过激的报复手段,从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三)救济失衡,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薄弱
近年来,中国在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权益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在立法上,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保护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权益方面,比较充分地体现了人权保障的立法理念。1994年颁布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对错拘、错捕、错判者,国家应当提供经济赔偿等。在司法实践中,中央政法委和中央政法各部门在全国先后组织开展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动,并采取错案责任追究、案件质量监控等机制,以不断提高执法文明程度和执法水平,避免侵犯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司法实践中,当案件无法侦破找不到犯罪人或者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时,刑事被害人往往独自承受犯罪带来的侵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