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年03月 |
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灵魂,对刑事法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中国正在实施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司法机关在查处刑事案件工作中,针对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以济严,严以济宽,宽严有度,依法进行。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当前司法工作应当贯彻的基本政策,对于刑事立法、司法工作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Criminal policy provides the essential spirit of the criminal law:it is the true guidance for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China is now introducing the criminal policy of balancing leniency and severity in sentences.This requires criminal justice institutions to differentiate between the relevant circumstances of each case,to apply punishment proportionately to the crime,to soften harshness with leniency and vice versa,to strike a balance between the two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Introducing the policy of balancing leniency and severity,can help to curb,prevent and reduce crimes,help to resolve social problems,diminish social confrontation,and promote the establishment of a harmonious society.The criminal policy of balancing leniency and severity is a basic policy approach to be followed now.It is expected to have a positive impact on criminal legislation,justice and to advance China’s on-going reforms.
刑事政策是国家和政党对犯罪作出的集中反应,是刑事法制的灵魂。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司法和树立刑事法的理念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刑事政策既超乎于刑事法之上,又体现在刑事法之中。刑事司法既要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又要落实和体现刑事政策。在法治实践中,既要信守法治理念,也要贯彻落实刑事政策。刑事政策在刑事法制建设和刑事司法工作以及社会法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一个国家的刑事政策是否适时适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对犯罪的惩罚和预防的效果,影响社会和谐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当前刑事司法工作的基本政策。
一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
(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蕴涵着宽严相济的思想
宽严相济政策与中国实行已久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有一定的相承关系。中国现任首席大法官肖扬,在1996年担任中国司法部长期间主编的《中国刑事政策和策略问题》一书认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精神实质,概括起来有四条:第一,区别对待;第二,宽严相济;第三,分化瓦解;第四,打击少数,教育改造多数。并在阐述“宽严相济”时指出:“宽严相济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强调的中心内容。宽和严密切结合,有宽有严,是对立统一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1]
2004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2]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5年9月制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其中第21条提出:“在检察工作中进一步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2005年12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更加注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宽严相济是我们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这一政策更具现实意义”。
200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分别向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作的工作报告中,均提出并强调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介绍2005年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情况时指出: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罪当判处死刑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依法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在讲到2006年工作时提出,“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贾春旺检察长在报告中指出:“全国检察机关在过去的一年里,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的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则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2006年10月,中共第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200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并指出:“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这一政策更具有现实意义,政法机关要充分用好,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贯彻这一政策,要求宽严都要真正落实,宽严都要依法进行。”
以往的刑事司法,往往过于强调了对犯罪的惩治打击,存在犯罪化、刑法化比例偏高,重刑化趋势明显的倾向。某些情况下,刑事司法不仅没有能够化解社会矛盾,反而使社会矛盾趋于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