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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刑事赔偿工作与制度完善

    作者:刘志远 陈雪芬 赵景川 出版时间:2008年03月
    摘要:

    2007年刑事赔偿申请数继续呈现下降趋势,但刑事赔偿确认率和决定赔偿率继续大幅度上升;赔偿案件主要集中于人身羁押赔偿;赔偿决定多数由赔偿义务机关自己作出。刑事赔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赔偿范围和标准已不完全适应形势发展变化;赔偿义务机关制度不够合理;赔偿程序不够完善;赔偿经费得不到保障。当前,刑事赔偿制度修改完善的重点应当是通过理顺体制、畅通机制、消除障碍,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赔偿请求人依法及时获得赔偿,同时根据现实国情,适当扩大赔偿范围和提高赔偿标准。

    Abstract:

    In 2007,Criminal compensation claims took on a downward trend,but the rate and confirmation of criminal compensation continued to increase substantially.Compensation cases were mainly physical custody,and compensation were decided by liable organs themselves.Main problems of criminal compensation system include:(1)the scope and standards of compensation can not fully adapt to the situation,(2)liable organs system is not reasonable,(3)compensation procedure is not perfect enough;(4)compensation funds can not be guaranteed.At present,criminal compensation system should be revised and improved through rationalizing the system,smoothing mechanism,removing obstacles,and making efforts to resolve the outstanding problems,to protect people receiving timely compensation,to expand the scope of compensation,and to raise compensation standards.

    2007年,司法机关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依法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刑事赔偿工作取得新进展,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和实现。另一方面,现行国家赔偿法越来越暴露出不适应时代发展的缺陷和不足,迫切需要修改完善。

    一 2007年刑事赔偿工作情况与特点

    (一)刑事赔偿确认率和决定赔偿率呈大幅度继续上升态势,赔偿申请数继续呈现下降趋势

    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不断更新执法观念,逐步将依法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作为办理刑事赔偿案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怕赔、不愿赔的思想逐步得到克服,该赔即赔,确认率(予以确认的案件数与进入确认程序的案件数之比)、决定赔偿率(决定赔偿的案件数与立案办理的案件数之比)连续几年呈现上升趋势。如华东某地检察机关2007年1~10月份的确认率为78.2%,比2006年同期上升7.7个百分点,决定赔偿率为92.7%,同比上升11.2个百分点。另一方面,赔偿申请数呈下降趋势,除个别省份外,大部分地区刑事赔偿申请数呈下降状态,且幅度较大,一般在20%以上,有些甚至达到30%以上。这与近年来司法机关不断提高办案质量,严格控制适用逮捕措施有直接关系。另外,日羁押赔偿金标准由2006年的73.3元上升到2007年的83.66元。

    (二)赔偿案件主要集中于人身羁押赔偿

    在检察机关赔偿的案件中,大部分赔偿案件属于对曾经被拘留、逮捕而后被作出无罪处理的人的赔偿,即错误拘留、错误逮捕赔偿;其次是涉财赔偿,即对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的赔偿。2007年1~10月份,中部某地检察机关赔偿74件,其中错误逮捕赔偿54件,占72.97%,错误拘留赔偿6件,占8.1%,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9件,占12.16%,其他1件,占1.35%。

    造成错误逮捕、错误拘留赔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拘留、逮捕以后证据发生变化,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逮捕以后翻供,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等。也有些案件是因为审查逮捕时把关不严造成的。中部某地检察机关赔偿的60件错误逮捕、错误拘留案件中,因犯罪嫌疑人翻供等原因作存疑无罪处理的28件,占46.7%;因法医鉴定结论改变的8件,占13.3%。

    造成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赔偿案件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证据收集和采信问题,导致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产多于定罪认定的财产,办案部门认为属于违法所得,未及时退还,或者是已发还给发案单位或者被害人,当事人要求退赔的。

    (三)赔偿决定多数由赔偿义务机关自己作出

    在已作出的赔偿决定中,大部分是由承担赔偿义务机关自己作出的。如中部某地检察机关2007年1~10月赔偿74件,其中由承担赔偿义务的检察机关自己作出赔偿决定的60件,占81.1%;上级检察机关复议决定赔偿9件,占12.2%;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检察机关赔偿5件,占6.7%。

    (四)大部分赔偿案件集中在基层司法机关,执行难度较大

    据统计,中部某地检察机关2007年1~10月赔偿74件,其中县区院赔偿56件,占75.7%;分市院赔偿18件,占24.3%;省院赔偿案件为0。赔偿案件集中在基层司法机关的主要原因是大部分案件都由基层司法机关办理,按照“谁侵权、谁赔偿”的原则,大部分赔偿责任也是由它们承担。根据我国现行赔偿费用负担体制和支付方式,赔偿案件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垫付,然后再向同级财政申请核拨。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差别大,基层财力相对薄弱,一些基层司法机关对数额较大的赔偿案件难以执行,出现作出赔偿决定却难以落实的“法律白条”现象。

    二 刑事赔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实践证明,国家赔偿法实施十二年来,刑事赔偿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刑事赔偿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不断提高,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机关规范执法,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现行刑事赔偿法律制度是一项大力保障人权、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符合我国国情和现实需要的重要法律,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当时制定刑事赔偿制度所依据的社会条件发生很大变化,刑法、刑事诉讼法也相继修改,刑事赔偿制度与相关法律规定出现不协调,刑事赔偿工作正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赔偿范围和标准已不完全适应形势发展变化;赔偿义务机关制度不够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