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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反垄断法的制定与实施

    作者:王晓晔 出版时间:2008年03月
    摘要:

    2007年制定的《反垄断法》是中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法律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里程碑。《反垄断法》是一部对中国经济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包括企业、消费者以及各级政府机构。反垄断法内容非常原则,且缺乏一个统一和独立的执法机关,普遍存在的行政垄断对法律的执行是一个严峻挑战。反垄断立法与执法任重而道远。

    Abstract:

    In 2007,the enactment of anti-monopoly law is a major event in the legal construction in China,which is significant for the establishment and perfection of the socialist legal system,and serves as a milestone for economic system reform.Anti-monopoly law will have a major impact on enterprises,consumers and governments at all levels.However,it is very principled in nature,and lacks a unified and independent enforcement agency.Moreover,the widespread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is a tough challenge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There is still a long way to go for the anti-monopoly legislation and its enforcement.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国反垄断法的颁布不仅是中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法律体系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而且也是中国经济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里程碑。

    一 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历史回顾

    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响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号角。这不仅逐步解决了中国国有企业生产效率普遍低下的问题,给这个传统的计划经济国家带来了活力,而且解放了人们的思想。国务院1980年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提出,“在经济生活中,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外,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1992年以来,中国加快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1]1993年3月修订后的《宪法》第15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即是说,中国要告别以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计划经济体制,代之以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就有必要建立一个维护公平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

    1993年,中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就有反垄断的规定。1997年颁布的《价格法》也有反垄断的内容。国务院及其部委还发布了一些涉及反垄断的行政法规、规章,如2006年《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规定》中的反垄断审查。但是,这些零散的反垄断法规有很多缺陷,首先是缺乏一个完整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仅是禁止公用企业的滥用行为;《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规定》中的反垄断审查仅是针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活动。这些零散的反垄断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很低,例如,对公用企业滥用行为的行政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这就使反垄断制度很难发挥应有的威慑力。因为缺乏一部统一和系统的反垄断法,中国也没有一个统一和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再加上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比较严重,人们普遍希望中国能够建立一套系统的反垄断制度,而且这部反垄断法能够遏制行政垄断行为。

    随着1993年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在1994年就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后来又连续被列入第九届和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但是,由于意识形态的影响,特别是由于不成熟的市场条件,中国反垄断立法的进程非常缓慢。直到2004年,商务部作为一个起草部门才将反垄断法草案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过两年审议,国务院法制办于2006年6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草案。2006年6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07年6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07年8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于8月30日获得通过。根据该法第57条,《反垄断法》将于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

    《反垄断法》的颁布意义重大,因为它展示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近三十年的巨大成就,说明了中国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价格垄断制度已经彻底被打破,企业所有制结构已经实现了多元化,国有企业已经享有比较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而且,随着实行对外开放的政策,中国的经济已经融入国际经济,中国市场已经国际化。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经贸法律制度就应当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接轨,就应当为企业营造一个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建立一个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因为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国家特有的法律制度,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的和本能的要求,中国反垄断法的颁布可以有力地向世人宣告,中国配置资源的手段已经基本从以政府行政命令为主变为以市场机制为主,中国已经基本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随着《反垄断法》的颁布,中国反垄断执法活动也即将开始。但是,由于缺乏统一和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并且,有关规定相对原则,因此,需要将来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知识产权滥用、相关市场认定等许多方面制定实施细则或者指南。

    二 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目的和执法机关

    制定任何法律,最重要的问题是解决立法目的;执行任何法律,最重要的问题是设计和建立一个相适应的执法机构。

    (一)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宗旨

    《反垄断法》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