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年03月 |
2007年,通过制定物权法,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完善公司债券发行、交易制度,细化监管规则等系列金融改革,金融法治建设在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产品、日常金融监管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建议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设立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有效的存款保险机构,加快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规范私募基金、产业基金,金融创新应当实现由监管机构主导向金融机构主导的转变。建立制度化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金融监管工作的协调配合。
In 2007,rule of law in finance and banking made great progress in financial markets,institutions and products,and routine financial supervision.This was achieved through a set of reforms,which included enacting property law,amending the “Exchange Management Regulations”,adjusting and relax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rural areas of market access,improving corporate bond issue,the trading system,and refining regulatory rules.This essay made the following suggestions:(1)to speed up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and to set up relative deposit insurance agencies;(2)to speed up the establishment of market withdrawal mechanism,and to regulate private funds and industry funds,(3)to realize a transformation in financial innovation from backing up by the regulatory agencies to financial institutions;(4)to establish institutionalized coordination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mechanism,and to strengthen financial supervision and coordination.
总体上说,金融发展需要的法律环境包括外部法律环境和内部法律环境,前者是指间接影响金融运行的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体系,后者是指直接调整金融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体系。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这部基本法律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金融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与此同时,在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的推动下,金融法治建设在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及金融产品、日常金融监管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
一 《物权法》获得通过,为金融发展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制度基础
法学与金融学的研究表明,财产权,尤其是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程度同金融发展有着直接的正相关关系。《物权法》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明确了物的归属以及对财产权的保护,因而会对金融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首先,《物权法》确立了国家、集体、私人财产权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第4条),并明确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物权法》第65条)。上述规定,有利于鼓励投资者在金融市场中进行投资,有利于企业从金融市场中获得融资,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
其次,《物权法》对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促进信贷市场的发展。与原先的《担保法》相比,《物权法》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改进:一是扩大了可供担保财产的范围。在抵押物的范围方面,《物权法》第180条规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第181规定“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可供抵押。而《担保法》第34条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中没有明确这些内容;在质押客体的范围方面,《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应收账款和除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外的其他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供质押。《担保法》第75条可以质押的权利中没有这些内容。二是对明确了动产及财产性权利担保的登记机关。《物权法》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181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在可供担保财产范围方面的扩大以及登记机构方面的明确有利于信贷市场发展。允许借贷人以现有的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以及应收账款、基金份额等动产或财产性权利作担保贷款,一方面,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扩大了信贷市场的覆盖面,促进了信贷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避免信贷人将其信贷风险过于集中到不动产上的问题,有助于降低信贷机构的金融风险。登记机构的明确,使得非转移占有型动产及财产权利担保可以被实际操作。除此之外,《物权法》关于物权概念和物权效力的相关规定,以及《破产法》中关于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税款、劳动债权等的相关规定,保证了担保物权的效力,有助于信贷人利用担保物权制度发放贷款,从而也有利于借贷人获得融资。
为了履行《物权法》第228条赋予的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职责,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二 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促进期货市场进一步发展
2007年3月,国务院公布修改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原条例是1999年制定并实施的,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其中的一些规定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