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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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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与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作者:张鸣起 出版时间:2008年03月
    摘要: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已经并将继续对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发生于2007年的另一法治焦点事件山西黑砖窑虐工案及由此引起的劳动用工情况全面检查治理,进一步加深了人们对从制度上解决劳动关系领域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的认识,给正在审议过程中的劳动合同法以巨大的推动力。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关方面围绕立法宗旨等一系列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提出意见近20万条之多,经过反复权衡比较、协商博弈,最终达成共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高票通过,创造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之典范。

    Abstract:

    The promulg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China’s Labor Contract Law” is a major event in construction of China’s socialist legal system,which have and will continue to have far-reaching impact on China’s political,economic and social lives.Another focus on the rule of law in 2007,was the case of the shady brick kiln abuse incident occurred in Shanxi province and the resulted comprehensive inspection of the situation of labor and employment,which have further promoted the universal awareness of the problems on the systemic resolution concerning labor relations,and provided tremendous impetus to the “Labor Contract Law” under deliberation.Wide attentions have been paid to the legislation of “Labor Contract Law” by the community.The concerned authorities were engaged in certain fierce debates on the legislative purpose and other focused issues,resulting nearly 200000 comments.After comparison and consultation,a consensus has been reached ultimately.Whereas the NPC Standing Committee unanimously voted for pass,a model for democratic and scientific legislation has been creat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于2007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后颁布,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必将对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一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问题及原因

    我国社会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新进程,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和谐社会的内涵主要是指社会成员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各类关系的和谐。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雇主在劳动过程中建立的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是影响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一)当前劳动关系不和谐的具体表现

    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劳动关系整体上是和谐稳定的,并呈现出协调发展的良好态势。但是必须看到由于我国处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化,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频繁发生,在一些地区、行业和单位甚至相当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2007年5月,山西洪洞县公安局在开展民爆物品排查活动时,发现并破获发生于该县广胜寺镇曹生村一非法砖窑虐待致死人命案件。随后“黑砖窑”虐工事件被曝光。该砖窑老板是曹生村人王斌斌,承包人是河南安阳人衡庭汉。窑场31名农民工中,有23人是被骗来此打工的。窑场周边有5个打手和6条狼狗巡逻,这些农民工来后即被非法拘禁,长时间与外界隔绝。被强迫干重体力简单劳动,每天工作15小时以上。被施以非人待遇,一日三餐就是吃馒头、喝凉水,没有任何蔬菜,每顿饭必须在15分钟内吃完;睡觉的地方是一个没有床、冬天也不生火的黑屋子;2006年12月,甘肃籍智障民工刘宝因动作慢,竟被打手赵延兵用铁锹击中头部,于第二天死亡,尸体被秘密掩埋。山西省在随后的排查过程中发现还有数十座未经合法登记的“黑砖窑”,而且这些“黑砖窑”中大部分存在超时劳动,克扣工资,体罚以及变相强迫劳动等非法用工问题,在社会上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黑砖窑”虐工事件曝光后,举世震惊,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中央多次作出批示指示,国务院也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了一场以四小企业为重点的依法规范用工专题执法大检查,发现了一大批“黑砖窑”和非法用工问题。山西洪洞黑砖窑虐工事件犯罪人员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规范用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也基本得以纠正。黑砖窑虐工事件以极端的事例暴露出了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方面的缺陷,给我国和谐劳动关系发展留下了深刻的创伤和教训。痛定思痛,各级党政、社会各界特别是社会法学界以极大热情关注、研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和劳动者权益维护问题,为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创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包括上述问题在内,劳动关系领域中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是工资分配制度扭曲,职工劳动报酬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在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2005年查处的各类案件中,克扣和拖欠工资的占70%。另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2005年的问卷调查表明,当年有7.8%的员工被拖欠过工资,工资平均被拖欠3.2个月,人均被拖欠金额2184元。一些企业为追求成本的最小化,随意调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劳动者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定额任务,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一些企业把地方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标准;有的实行口头协议工资,工资发多发少,全凭企业主的意愿,反映在建筑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问题尤为突出,有的企业无故拖欠,有的企业前清后欠,个别企业主甚至把欠薪当作谋利手段,拖欠后恶意逃匿。

    二是超时加班现象普遍,劳动条件不达标准。相当一部分企业违反《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