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更多>> 课题组动态
更多>> 皮书作者
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1997~2007年中国环境法治考察

    作者:常纪文 出版时间:2008年03月
    摘要:

    1997年中国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后,环境保护工作正式走向法治化的轨道。目前,无论是从环节上,还是从整体的判断指标上分析,或者从实效上评估,我国环境法制架构已经基本形成。符合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要求的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环境法治工作正在完善之中。完善的措施既包括立法完善工作,还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参与和监督环节的体制、制度和机制的创新工作。

    Abstract:

    In 1997,China advanced national strategy of nomocracy.Since then,our work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egan to follow a road of nomocracy.Analyzed from the details or the actual effects in a whole,the framework of Chinese Environment nomocracy has been basically established.The work of environment-friendly and resource-saving nomocracy was being improved,which wa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mands of the Outlook on Devolopment and eco-civilization.The perfecting measures included not only legislation perfection,but innovation of regime,institution and mechanism about the details of enforcement,legal abidance,participation and supervision.

    一 我国环境法治的立法体系考察

    (一)我国1997年以来的环境立法成就

    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至今已经十周年。十年里,环境立法速度居各部门法之首。从1997年起,我国先后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沙治沙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立法,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等政策性文件。这些立法、文件与我国1997年之前制定的与环境有关的立法一起,共同组成了中国特色的环境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环境法体系框架,一般是与该国的法律传统、环境问题的特点和现状,以及环境法的立法沿革密切相关的。经过最近十年的发展,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建设成就显著,主要如下:

    1.与环境有关的法律

    在法律的层次上,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第9条第1款至第2款、第10条第1款、第22条第2款和第26条第1款对环境保护作出了基本规定。在《宪法》的指导之下,我国已经制定了9部环境保护法律、15部自然资源法律,其他有关立法也对环境保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在环境保护法律方面,综合性环境法律主要是《环境保护法》,专门性环境法律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污染防治方面的单行法律主要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法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农业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防震减灾法包括《防洪法》、《防震减灾法》、《气象法》等;特殊环境保护法主要有《文物保护法》等。目前,正在制定的环境法律还有《能源法》和《循环经济法》,正在修订的法律有《节约能源法》等。

    其他的一些法律也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规定。在民法方面,《民法通则》第80条、第81条、第83条、第98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19条有环境物权、生命健康权、采光权、损害救济权等方面的规定,《物权法》设置了有关自然资源的权属和权利行使的环境保护规定。在刑法方面,1997年《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六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取消类推、增加罪名、明确罪状,加强了司法可操作性,是对环境进行刑事法律保护的重大改进。在行政法方面,《行政许可法》设置了行政许可的通行规定和环境行政许可的专门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尚不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如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等,也提供了一些行政处罚的依据;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等方面的行政法律也有众多的条款涉及环境保护。在诉讼法方面,环境民事诉讼、环境行政诉讼和环境刑事诉讼适用传统的三大诉讼法是基本原则。

    2.环境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

    首先,环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建设。

    目前,我国制定颁布了环境保护行政法规50余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近200件,军队环保法规和规章10余件,国家环境标准800多项。[1]

    在环境保护的政策方面,国务院自2004年起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等政策性文件。这些文件,和国家“十一五”规划一起,对如何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的生态文明社会作出了相互衔接的规划和安排。

    在环境行政管理方面,主要污染控制立法有《军队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