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更多>> 课题组动态
更多>> 皮书作者
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2006年中国数字内容产业结构与发展状况

    作者:赵子忠 出版时间:2007年02月
    摘要:本文对数字内容产业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数字内容产业的概念与产业结构;数字内容产业政府管理与政策;数字新媒体的发展;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现状;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与反思。

    数字内容产业在中国还处于概念普及和初步发育的阶段,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对它都持比较积极的政策态度。简单地说,所谓数字内容产业就是应用数字技术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产业,在产业内部可以相对划分为生产部门和销售部门两部分。在探讨概念、产业结构和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我们主要希望从数字新媒体发展的角度和数字内容商业提供的角度描述一下数字内容产业在中国的现状。

    一 数字内容产业的概念与产业结构

    (一)概念的普及和陈述

    从概念来看,数字内容产业的定义萌发的一个源头是信息产业。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为我们带来了一系列新概念:“硬件产业”、“软件产业”、“互联网产业”。我们可以看出上述概念和数字内容产业异曲同工,特别是内容一词,和硬件、软件具有一个共同之处,它们都是高度概括的词汇。

    在中国,文化产业的概念是非常普及的,普及程度远远超过了数字内容产业的概念。文化产业经过数字化改造后,就同现在“数字内容产业”所涵盖的领域有着极大的交叉和重复。目前数字化迅速的广播电视、报刊出版等领域,已经和数字内容产业所描述的内涵颇为接近。

    数字内容产业的概念普及程度还是较低的。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发展规划中,数字内容产业还是一个刚刚出现的概念。信息产业、传媒领域、经济规划领域的专家大多数还是在进行初步的研究和探讨。在电视、报纸以及互联网络等传统大众传媒上,数字内容产业的传播数量和传播力度还是比较微弱的。从各相关企业情况来看,国际大型传媒公司已经将自身定位为内容提供商,而国内的相关企业还很少将自身定位于该类行业。

    对于数字内容产业的概念,欧盟做了如下的说明:“20世纪90年代中期,出现了数字内容产业的概念。”欧盟《信息社会2000计划》中将数字内容产业的主体定义为“那些制造、开发、包装和销售信息产品及其服务的企业”。

    在《2004台湾数字内容产业白皮书》中数字内容产业的定义为:“将图像、文字、影像、语音等内容,运用信息技术进行数字化并加以整合运用的产品或服务。”

    笔者在《内容产业论》中也尝试进行了定义:“数字内容产业是依托内容产品数据库,自由利用各种数字化渠道的软件和硬件,通过多种数字化终端,向消费者提供多层次的、多类型的内容产品的企业群。”

    另外,2003年《上海市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数字内容产业是依托先进的信息基础设施与各类信息产品行销渠道,向用户提供数字化的图像、字符、影像、语音等信息产品与服务的新兴产业类型,它包括软件、信息化教育、动画、媒体出版、数字音像、数字电视节目、电子游戏等产品与服务等,是智力密集型的、高附加值的新兴产业。”

    对于数字内容产业的定义,目前的界定和研究还是相对笼统而模糊的,这个概念还处于进一步发展和清晰的阶段。

    1.国际上,数字内容产业在国家层面上的归类多种多样

    在北美产业分类体系中,数字内容产业被称为“多媒体交互式数字内容(MIDC)产业”,而在欧盟被称为“数字内容产业”,在加拿大又称为“电子内容产业”,在澳大利亚则称为“创意性内容产业”(Creative content industry)。1995年西方七国信息会议首次提出了“数字内容产业”(Digital Content Industry)概念,1996年欧盟《信息社会2000计划》进一步明确了数字内容产业的内涵,它涉及移动内容、互联网服务、游戏、动画、影音、数字出版和数字化教育培训等多个领域。在中国政府目前的界定中,数字内容产业被归属于信息服务业。

    2.数字内容产业所涵盖的领域也是不断变化的

    数字内容作为全球新型快速发展产业,由于信息技术的变化以及自身的不断发展,目前其定义所涵盖的领域还不够确定。按照台湾《2004数字内容产业白皮书》中的分类,数字内容产业主要分为了八大类。

    (1)内容软件:制作、管理、组织与传递数字内容的相关软件、工具或平台。

    (2)数字影音:数字化拍摄、传送、播放的数字影视及音频内容。包括数字电视、数字电影、数字音乐等。

    (3)电脑动画:运用计算机生成或协助制作的影像,广泛应用于娱乐与工商用途。

    (4)数字游戏:以信息平台提供声光娱乐给一般消费大众。包括网络游戏、手机游戏、PC单机游戏、电视游戏和掌机游戏等。

    (5)网络服务:提供网络内容、连线、储存、传递、播放等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