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年02月 |
2003年7月,在中宣部的推动和直接领导下,成立了由国家统计局牵头,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文物局等单位参加的“文化产业统计研究课题组”。经过深入研究,课题组对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进行了界定,提出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于2004年4月由国家统计局作为国家统计标准颁布实施。
为了以全国统一标准实际比较各地文化产业发展成效及其在全国所处的地位,特根据国家统计局按照《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国家标准进行统计的2004年基础数据,整理分析全国各地文化产业基本情况,并在具有内在关联的各项数据之间展开列联分析和加权分析。2004年全国文化产业统计数据拥有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相关数据可供校验核准,具有一般年度统计数据不可比拟的系统性和精确性。
本文第一部分为基础数据分析;第二部分为数据列联分析;第三部分为数据加权分析。
一 基础数据分析:基本情况
(一)文化产业单位
全国及各省区市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数量、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数量、非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数量是国家标准统计所提供的一组基础数据。表1按照地区分布展开分析,各省区市排名以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数量为基准,分为东部、东北和中部、西部分段排列。
表1 2004年全国文化产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情况分析
续表1
按地区划分,截至2004年年底,东部10省市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数量合计达到全国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总数的62.65%;东北3省和中部6省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数量合计仅为全国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总数的19.59%;西部12省区市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数量合计仅为全国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总数的17.76%。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数量的地区差异明显。
广东、浙江、北京、上海、江苏、山东、四川、福建、辽宁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数量均超过1万个,合计占全国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总数的66.74%,依次占据全国前9位。此9省市中,除四川、辽宁外,其余皆属东部。
另外,截至同期,东部10省市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数量合计达到全国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总数的62%;东北3省和中部6省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数量合计仅为全国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总数的19.68%;西部12省区市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数量合计仅为全国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总数的18.32%。差异如前。东部10省市文化产业非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数量合计达到全国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总数的36.77%;东北3省和中部6省文化产业非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数量合计为全国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总数的32.8%;西部12省区市文化产业非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数量合计为全国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总数的30.43%。东中西部此项大致持平。
(二)文化产业从业人员、资产、营业收入
全国及各省区市文化产业从业人员数量、资产数额、营业收入数额是国家标准统计所提供的另一组基础数据。表2按照地区分布展开分析,各省区市排名以文化产业营业收入数额为基准,分为东部、东北和中部、西部分段排列。
表2 2004年全国文化产业从业人员、资产、营业收入情况分析
续表2
1.从业人员分布
截至2004年年底,全国文化产业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7.52亿人)的1.32%,占城镇从业人员(2.65亿人)的3.76%。在文化产业法人单位中,有从业人员873万人,占全部文化产业从业人员的87.7%;在文化产业非法人单位中,有从业人员34万人,占全部文化产业从业人员的3.5%;在文化产业个体经营户(36.2万户)中,有从业人员89万人,占全部文化产业从业人员的8.9%。
按文化产业行业划分,2004年,文化产业“核心层”有从业人员278万人,“外围层”有从业人员154万人,“相关层”有从业人员475万人。核心层、外围层与相关层的从业人员之比为31∶17∶52,其中不包括个体经营户。
按地区划分,截至2004年年底,东部10省市文化产业从业人员数量合计达到全国文化产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5.87%;东北3省和中部6省文化产业从业人员数量合计仅为全国文化产业从业人员总数的19.65%;西部12省区市文化产业从业人员数量合计仅为全国文化产业从业人员总数的14.48%。文化产业从业人员数量的地区差距大于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数量的地区差距。
广东、浙江、山东、江苏、北京、上海文化产业从业人员数量均超过50万人,合计占全国文化产业从业人员总数的56.48%,依次占据全国前6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