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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开放下的中国金融法治

    作者:胡滨 全先银 出版时间:2007年05月
    摘要:本文分析了全面开放下中国金融法治的发展情况。金融业对外开放是中国金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金融业稳步发展的必由之路。最近五年来,中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主要是履行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确定的相关义务。文章提出要完善法律制度,为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要鼓励金融创新,2005年掀起的金融创新高潮在2006年得到了延续。2006年,监管部门完善了金融创新政策和规则,从体制和业务等方面鼓励金融创新活动。要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市场风险。最后提出了对金融业发展的展望。

    2006年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五年过渡期的最后一年,也是中国金融改革继续深化并取得重要成就的一年。是年,金融业全面开放,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初步启动,国有商业银行上市,人民币汇率改革,天津滨海新区综合改革试验区设立等重大事件成为中国金融改革的主旋律。与此相适应,金融法治建设也取得重要进展:为全面履行入世承诺,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这不仅标志着中国金融业已经全面履行入世承诺,同时也标志着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为加强市场经济主体建设,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市场经济主体尤其是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获得法律支持;从体制创新和业务创新两个方面入手完善创新规则和政策,继续为金融创新提供制度保障;从金融公司治理、规范金融公司业务运作、加强行政执法力度等方面强化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刑法修正案(六)》,完善打击金融犯罪的法律体系;与此同时,严厉打击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证券活动、非法集资活动和洗钱活动等犯罪行为,金融大案要案得以遏制。金融法治建设为中国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和深化改革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一 全面履行入世承诺,金融业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

    金融业对外开放是中国金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金融业稳步发展的必由之路。最近五年来,中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主要是履行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确定的相关义务。

    鉴于银行业在中国金融业中的重要地位,银行业的对外开放也成为金融业开放的重中之重。按照加入WTO相关文件的规定,中国在银行业对外开放问题上做出如下承诺:(1)审慎发放营业许可证,即在营业许可上没有经济需求测试或数量限制。(2)外汇业务及时开放,取消地域和服务对象限制。(3)人民币业务分阶段开放。中国将在4年内分五批放开20个城市的地域限制,人民币业务先放开上海、深圳、天津和大连;入世一年内,开放广州、珠海、青岛、南京和武汉;两年内,开放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三年内,开放昆明、北京和厦门;四年内,开放汕头、宁波、沈阳和西安;5年后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在服务对象上,从2002年1月1日起,外资银行将获准为中资企业提供人民币业务;5年后,外资银行将获准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并且,设在中国某一地区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向其他已开放人民币业务地区的客户提供服务。(4)金融咨询类业务及时开放。自入世之日起,外资机构即可获得在中国从事有关存贷款业务、金融租赁业务、所有支付及汇划服务、担保及承兑、公司并购、证券投资的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服务。

    五年来,中国完全履行了上述承诺:2001年已全面放开外汇业务;2003年12月,将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客户对象扩至中资企业。已有13个城市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截止到2005年12月,人民币业务的开放地域已扩大到25个城市,其中西安、沈阳、哈尔滨、长春、兰州、银川、南宁提前开放。除此之外,中国还进行了超出承诺的开放,包括将单个外资参股中资银行比例从15%提高至20%。减少外资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档次和数量要求。允许外资银行从事衍生品业务和保险公司外汇资金境外托管业务。

    在五年过渡期结束之前,为了履行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并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以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的承诺,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中国政府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于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分7章73条,分别是:总则、设立与登记、业务范围、监督管理、终止与清算、法律责任、附则。纵观《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对于外资银行全新业务范围的界定和监管原则的国民化,充分体现了中国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和认真履行承诺的负责任态度。按照中国加入WTO所做出的承诺,2006年12月11日,中国将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在监管方面,《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坚持了审慎性原则,以放宽业务范围的方式鼓励外资银行在境内设立独立的法人机构,这是许多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