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年05月 |
2006年信托业的法治状况总体上可以说是大变革前的酝酿与准备,在平稳过渡中偶有亮色,即在法治前提下的金融创新。在立法方面,事关信托行业未来发展的“一法两规”(《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正在修订之中,我们相信随着2007年新办法的出台,信托业一定能表现出一种新局面;在执法监管层面,以金信信托的轰然倒塌为起点,以吉林泛亚信托因挪用客户保证金、信托资金、抽逃资本金而被停业整顿为结尾,银监会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管、多种举措齐下一直贯穿2006年始终,而层出不穷的案件也最终促使监管当局加快了立法变革的脚步;在司法层面,法院也一直步履维艰地继续破解哥德巴赫般的信托难题。但令人欣慰的是,2006年的信托业再次证明,只有法治才能包容金融创新,促进金融发展和繁荣。
一 立法修改进行时,旨在明确信托定位
关系到信托行业未来发展的“一法两规”(《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正在修订之中。这次修订的核心思想是,规范信托业务、清理关联交易,令信托回归本源。
在2006年12月,银监会下发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关于信托公司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统称新办法)三份征求意见稿,在国内向各信托公司征求意见。新办法将于2007年年初颁布。
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可以预期新办法的主要变化:(一)提高信托计划的门槛,大幅抬升对合格投资者的资格限定,将原资金信托一期不超过200份的规定改为不超过50个自然人(机构客户不限);(二)大规模调整信托业基本业务。由于现有信托公司无法马上达标,新办法还设立了三年过渡期。三年之内达标的信托公司可领取新金融业务许可证,否则将面临重组、合并甚至出局的命运。
具体而言,新办法修订有以下三个重点:
一是将合格投资人定义为“投资一个资金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资产净值或夫妻资产净值(除自用不动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个人收入在最近两年内的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两年内的每一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这些规定,同美国证监会关于合格投资人的定义已经相当接近,只不过后者还规定了投资金额占家庭年收入的比例,而在1999~2000年间,当时的监管当局央行通过对发达国家私募基金的深入研究,已认识到信托业必须设立高门槛,不能吸收社会零星资金,不能吸收普通老百姓的资金,现在从央行分离之后的银监会也一脉相承地开始着手实施此项标准,信托成为富人财产管理的工具。
二是取消了信托公司不能采取贷款、租赁方式开展业务的限制,并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对信托公司的自营业务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制。按照资金来源划分,信托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自营业务和信托业务两大类。根据《信托法》对信托“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定位,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应是信托业务。但是,实践中却是本末倒置,自营业务收入长期占到国内信托市场的大头。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末,信托业务占总收入比例的平均值为35.79%,而自营资产业务收入占比高达64.21%。从自营风险扩大到信托风险,最终形成社会问题,这是近年来所有问题信托公司重复演绎的一个规律。正因为如此,压缩自营业务无疑有助于减小信托公司违规挪用信托资金弥补自有资金亏损的可能,“压缩自营业务、规范信托业务”也就成了银监会引导信托公司回归主业、降低风险的“良药”。此次两规修改的目的也不外乎此。
三是针对目前信托公司无法一步到位完成转型的现实,银监会设计了一个为期三年的过渡期。过渡期从新办法颁布之日至2010年1月1日结束。在过渡期内,信托公司达不到新办法规定标准的,可以采取相关过渡性措施,银监会将遵循“成熟一家审批一家”的原则,新获批的信托公司将按新办法全面开展信托业务。所谓过渡性限制措施,还包括:“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机构投资者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转让后的集合资金计划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