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年05月 |
一 强制保险的概念
作为法律概念,强制保险一词虽然多次出现在相关立法中,[1]中国目前也已实行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等强制保险制度,但何谓强制保险,则不仅立法未予明确,在理论上也是见仁见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强制保险是依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投保人有义务投保、保险人有义务承保的保险。例如,“强制保险亦称法定保险,是指在法律和法规规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必须投保,保险人亦有接受投保义务的一种保险。”[2]“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依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必须投保的保险。强制保险只能基于法律规定而开办,投保人有投保的义务,保险人有接受投保的义务。”[3]
第二种观点认为,强制保险包括社会保险与政府强制、行业组织俗成的商业保险。例如,“广义的强制保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国家为实施某项政策的目的,以法律形式强制规定有关人员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二是发生在商业行为中的强制保险,它可以是政府强制的,也可以是行业组织中俗成的。”[4]“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特定的义务主体必须投保某险种,特定的义务主体必须开办相应的险种业务的一种法律制度。强制保险分为商业强制保险和社会强制保险。”[5]
第三种观点认为,“强制保险是国家为了给特定范围的人提供基本保险保障(社会保险),或者为了实行经济政策的需要(政策保险),以颁布法律、行政法规的形式实施的保险,又称法定保险。”[6]
前述三种观点的共同之处是,均强调强制保险的强制性(第一、三种观点还强调强制保险的法定性)。其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种观点认为强制保险的强制性既包括对投保人的强制,又包括对保险人的强制;第二种观点认为强制保险的范围既包括社会保险中的强制保险,又包括商业保险中的强制保险;第三种观点认为强制保险的确立目的是国家为了给特定范围的人提供基本保险保障(社会保险),或者为了实行经济政策的需要(政策保险)。从对前述三种代表性观点的差别分析中可知,要准确界定强制保险的概念,须弄清强制保险强制性的内涵,弄清强制保险与社会保险、政策性保险的区别,弄清强制保险的法定性与强制保险的保险属性。
1.强制保险强制性的内涵,即强制保险是对谁的强制
在中国目前已经实行的较规范的强制保险制度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既包括对投保人的强制,也包括对保险人的强制;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等强制保险则仅是对投保人的强制,不包括对保险人的强制,在这些强制保险制度中,投保人必须购买一定的保险,保险人并无须承担接受投保人投保的义务。事实上,在境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一般是对投保人的强制,保险人无义务必须接受投保人的投保。而且,强制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保障相关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基本赔偿,只要强制投保人购买特定保险即可实现这一立法目的,至于强制保险的供给,完全可通过培育有效竞争保险市场的方式解决。因此,事实上也无强制保险人接受投保的必要。可见,强制保险的强制性,应体现在对投保人必须投保的强制上,而不包括对保险人必须接受投保的强制上。
2.强制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所谓社会保险,是“根据立法,由劳动者、劳动者所在工作单位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面共同筹资,帮助劳动者及其亲属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的中断、减少和丧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7]从这一定义可知,社会保险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对象是劳动者,保险基金由劳动者、用人单位及国家三方筹集。然而,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是保障特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基本赔偿,保障对象是特定事故受害人,保险基金由特定事故的潜在责任人(即特定财产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特定行为的实施人)交纳的保险费形成。可见,强制保险与社会保险在制度构建的目的、保障对象、保险基金来源等基本方面均有本质不同。
3.强制保险与政策性保险的区别
“政策性保险,是指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国家为促进有关产业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