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5年06月 |
一 宪政建设
2003年是新中国宪政史上不同寻常的一年。年初,突如其来的“非典”在共和国的历史年轮上刻下了深深的印痕;宪法修改、基层选举等一系列重大事件万众瞩目;孙志刚案、乙肝歧视案等案件对我们的政府提出了严峻考验。面对这些危机、事件和挑战,中国政府将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基本权利放在首位,以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的精神,提出了“执政为民”和“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政思想,形成了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确立了保证宪法实施、建立法治政府、建设政治文明的治国理念,积极、妥善、成功地应对了危机和挑战,宪政建设取得了可喜的进展,呈现出多点突破、整体推进的景象。
(一)“非典”与中国宪政事业的新发展
在世界宪法史上,宪政的起步和发展均与一系列重大事件密切相关。2003年初爆发的“非典”是中国有史以来罕见的重大公共卫生灾害事件。为抗击“非典”,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直接或间接地推动了宪政事业的发展。
首先,“非典”加速了我国信息公开的立法进程。现代政府应该是民主政府。政府实行信息公开,是人民了解政府、监督政府,从而信赖政府的基本前提。我国有漫长的封建历史,政府习惯于以“不透明”的方式工作。在灾害事故发生后,为维护“政绩”,政府官员往往采取缓报、瞒报或漏报危机信息的方式欺上瞒下。“非典”爆发初期,部分官员隐瞒不报“非典”信息,导致“非典”疫情蔓延,引起了不必要的恐慌,整个社会为之而付出了巨大的生命和经济代价。为扭转被动局面,国务院加快了信息公开的立法进程。4月中旬,近一年前开始起草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提交到国务院法制办,正式进入立法程序。之后出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建立了突发事件的应急报告制度、举报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实行信息公开,是政府管理方式的一次重大转变,体现了政府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体现了生命权高于“政绩”的理念,因而也是政府价值观的一次重大转变。
其次,“非典”催生了“高官问责制”。现代政府应该是责任政府。政府官员如果失职犯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非典”肆虐初期,两名部级高官因为隐瞒不报或工作不力而被解职,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的震动。这一事件标志着我国“高官问责制”的萌芽。以此为契机,自2003年下半年开始,我国加快了问责制的制度建设,各地陆续出台了各种各样的“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行政过错追究暂行办法”等。以制度和法律约束领导人员的行为,是宪政政府的典型特征。问责制因此而成为我国政治生活中的新亮点。
其三,“非典”促成了我国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建立。科学、合理、健全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是现代宪政的重要特征之一。在现代社会,由于自然灾害频仍,社会形势瞬息万变,及时、正确应对紧急事态,关系到政府的生存和宪政事业的成败。过去,我国一直缺乏一套完整、成熟的危机应对机制。在面对紧急事态时,主要靠国家高层领导人指挥协调。实践证明,这种模式难以适应突发性重大社会危机的需求。当“非典”来临时,由于各部门各系统之间缺乏统一、协调的行动,“非典”得以迅速传播。为更好地指挥、协调抗击“非典”的斗争,国务院5月9日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设立了反应灵敏、指挥有力的统一领导机构,规范了紧急状态下行政权的行使,保障了紧急状态下公民的权益。“非典”结束后,我国立即启动了紧急状态法的起草工作,这对于完善我国宪政制度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最后,“非典”留给我们的另一个重要启示是,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在社会、政治领域,我们必须尊重客观规律,按客观规律办事。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经济领域比较注重探寻经济规律,按经济规律发展经济,但在社会领域和政治领域却不太注意这个问题。“非典”活生生的教训警示我们,与在经济领域一样,在社会领域、政治领域也有许多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我们必须按这些客观规律办事;违背这些规律,就会遭到惩罚,遭受严重的挫折,甚至失败。
(二)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
2003年,我国宪政建设的另一件大事是宪法修改的启动和实施。
宪法乃“国之重器”,一国之根本,国家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