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5年06月 |
2003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简称中消协)和各地协会(委员会,下同)以“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年主题为主线,以纪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颁布十周年为契机,以推进系统联动、整合维权资源为目标,以积极参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制定和履行法定职能相并重,狠抓维权重点和难点问题的解决,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 积极参与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
(一)参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修改
2003年,国家质监总局牵头起草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消协在接到《关于征求对〈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之后,及时在全国消协系统内及部分专家、学者中广泛征求对《规定》的意见,以中消协及全国31个省(区、市)消费者协会的名义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修改建议。
在充分阐述各省市消协组织对《规定》修改意见的基础上,中消协提出以下10条建设性建议:一是要考虑《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其它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另作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应该按照《消法》规定的消费者的界限界定本规定中的消费者的范围,购买者和使用者都应享有该规定的“三包”权利。三是分期付款是消费行为的一种方式,通过分期付款购买整车产品的消费者,从办理分期付款手续开始就意味着消费行为的开始,应享有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全部权益。以获得购买商品的完全使用权与否来判定消费者身份明显与《消法》有关规定相冲突。四是汽车作为交通工具,其移动性比较强,应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利益,驱车人不论在任何城市出现车辆故障,不能保证安全行驶,都应得到标准化服务的保障,使其得到便利,对此应有强制性的要求,并使生产者、修理者、销售者对此协调一致,防止互相推诿。五是有必要增加生产厂家的责任,其表述形式为“汽车商品实行销售者、生产者共同承担三包责任的原则”。六是凡符合退、换条件的,均可认定是由生产者的产品质量造成的,如果再以提高折旧费来惩罚无辜的消费者,于情、于理、于法都是说不过去的。因此,凡符合《三包规定》中退、换条件的都不应收取折旧费。七是对于汽车产品而言的“内外饰瑕疵”,“饰”字是关键字,应该修改为“部”字,二字所表达的内涵是完全不同的。八是对某型汽车产品停产后需要在多少年内继续提供零部件,应根据国家对不同种类汽车报废年限而定,不应千篇一律。九是第36条应增加修理者的现场响应时间,即接到消费者的救援报告后,赶到现场最长不得超过多长时间。十是根据《消法》第45条规定“在维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不能以汽车是一个特殊的商品为由,而制定出与法律规定有明显冲突的条款。必须对《规定》的第38条“累计更换零部件3次后”;第39条“附件三所列同一总成发生故障累计更零部件6次后”,才可以退、换整车的条款予以修订。
(二)参与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的有关法规的制定
2003年,中消协两次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管理办法》(送审稿)、《电子签名法》的修改意见,提出通过立法保证消费品交易公平、信息真实和加强市场商业信誉监督的意见。
1.参与对《电子签名法》的修改
中消协在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有关《电子签名法》的修改意见中,提出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应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①国家鼓励采用在线方式解决消费纠纷。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组织依法受理消费者在线投诉,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电子商务中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②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消费者的个人身份不能直接显现,对于未成年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电子商务交易需特别规定。为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对一些大宗交易应由经营者设置特别提示,同时对该交易采用适当确认,允许消费者通过必要的“冷静期”最终确认交易,减少消费纠纷。③消费者的个人资料等涉及消费者隐私权的信息,应予特别保护。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第三人公开消费者的个人资料,不得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从事与交易行为目的无关的活动。④电子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