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5年06月 |
一 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论
1.“信息”是什么?
有学者认为,不能简单、笼统地认为“信息是物质的属性”。而应当讲,信息是“一物的属性在其他物质上的反映、表征”。正因为存在这种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物质之间才是普遍联系的,否则,所谓的联系将是空洞而无法成立的。也正因为信息是“一物的属性在其他物质上的反映、表征”,所以信息必然以某个物质为载体,若甲物的属性被反映到乙物上,则乙物为甲物信息的载体。
某特定物质(甲物)的运动对另一物质(乙物)的运动产生影响,或者说甲物的属性被反映于乙物之上时,必然引起乙物运动状态和方式的变化或差异(其实由于是相互作用,甲物的运动也受到乙物属性的影响从而产生变化,在此我们仅以乙物为观察对象),因此也有人(如艾什比、乌克兰因采夫等)认为信息就是这种变化、变异。由于乙物与其他更多的物质也处于普遍联系之中,相互影响、彼此作用,所以乙物运动状态和方式上所产生的变化(即甲物属性的反映或直接说——关于甲物的信息)同样会在其他更多物质上被反映出来,而且与甲物直接互相影响的绝不止乙物一个,所以,甲物的信息被直接或间接地传递到多种多样的物质上,这就是信息的传递性,是信息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可见,物质的绝对运动及由此而形成的普遍联系必然导致信息的传递。当然,信息的传递有赖于信号。然而,信号只是完成信息传递的形式(所以信号被认为是信息的“运载工具”),信息则是信号的载荷内容,二者并不相同。同一信息可由不同信号传递,如电信号、声信号、光信号等,但无论使用何种信号,该信息自身都同时发生着传递,而不能认为传递的只是某种信号。
由上述对信息传递性的介绍不难发现,由于物质间的普遍联系,特定的一个信息能够传递到多个不同的物质,这些物质还可以将该信息继续向更多的物质传递,而提供该信息的各个物质并不因此失去这个信息。简单地讲,同一信息可以同时附载于多个不同的物质之上、同时存在于多个空间,或者说,同一信息可以有多个载体物,载体物的变换不影响该信息本身,这就是信息的共享性,又称无损耗性、可复制性,也是信息与物质最主要的区别之一。任何物质,在同一时间只能存在于一个空间,因此,对物的利用方式与对信息的利用方式迥然相异。认识到这一点,对研究知识产权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另外,既然信息是对某物质属性的反映、表征,那么,就有可能是“失真”的,即该物质的属性未被如实地反映出来,从而不能表征该物质真实的运动方式和状态,这被称为信息的可伪性,也是信息与物质的重要区别。虚假信息之“伪性”与人的主观认识无关,是一种确定的客观存在,正如假冒商品,无论人们对其产源作出何种判断,该商品上所标示的产源信息(即假冒的商标)都是对该商品真实产源的虚假反映。
“信息”在英文中是“Information”,来源于拉丁语“Informatio”,意为“使…接收、感知”,可见其与信息的概念有着天然的联系。与信息相关的概念包括知识(Knowledge)、情报(Intelligence,有时也译为Information)、消息(Message,有时也译为news)、信号(Signal)、数据(Data)等。信息学界普遍认为,知识、情报、消息、数据均属于信息范畴,分别指涉不同内容或不同形态的信息,信号则是信息的传输形式。特别是“情报”一词,曾经被广泛使用,但后来考虑到应借助于“信息”涵盖面大于“情报”的特点以拓宽有关的研究与工作领域,并避免因混用Intelligence与 Information而可能造成的不必要的误解,原使用“情报”的许多场合已改用“信息”。
2.知识属于“信息”范畴
有文章指出,知识是人类关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及思维方式与运动规律的认识、经验的总和,简言之,是人类对于客观世界运动状态和方式的一种特定的反映和概括。知识产生的物质基础是具有高度思维能力(高度发达的智力)的人脑。作为一种物质存在,人脑的内部组成物质及其作为一个整体均处于绝对运动之中,并与客观世界普遍联系、相互影响着,因此客观世界的运动状态和方式必然反映于人脑,这种反映显然是一种信息,必然引起人脑内、外部运动状态和方式的种种变化。由于人脑具有高度发达的智力,能够对上述关于客观世界的信息进行概括、抽象、整理(这些都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