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5年06月 |
2003年无疑是国际法受到激烈冲击的一年。国际社会发生了牵动人心的重大事件——伊拉克战争。这场战争引发了全球军、政、法、史学等各界人士从不同角度的探讨。对于此次战争引发的国际法问题,我国国际法学者十分关注,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此外,国际法学中一些始终存在争论的问题,继续成为本年度我国国际法学研究的热点。限于篇幅,本文不可能穷尽过去一年我国国际法学研究的全部成果,这里仅选择两类问题进行评述,一类是对当今国际秩序和国际法更具挑战性的问题,如关涉伊拉克战争的一系列问题,以及国际刑事司法问题;一类是关乎传统国际法的基本理论,但至今仍有重大现实意义的问题,如国际法与国内法之关系的问题。
一 伊拉克战争与国际法
可以说,伊拉克战争是2003年关涉国际法的最令全球瞩目的事件,它所引发的对国际法的诸多挑战或冲击也因此激起了中国国际法学界极大的研究兴趣。这一年度,围绕着伊拉克战争与国际法,召开了各类研讨会、笔谈会,发表了数量不少的论文,并且较为集中、深入地讨论了一些问题。
1.战争的合法性问题
伊拉克战争爆发后,围绕着这次战争的合法或非法问题,我国国际法学界展开了热烈和深入的讨论。总体来看,学者们的观点与世界舆论中占绝大多数的主张一致,即:伊拉克问题,应在联合国框架内通过决议和平地解决。但在阐述中又有一些更为具体的分析。
有学者从国际法原则入手,对伊拉克战争是否合法进行了分析。认为,伊拉克战争是一场单边主义战争,违反了《联合国宪章》,以及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国际法基本原则,并未经过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因而是一场缺乏正义与合法性的战争。[1]
有学者剖析了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的四种理由,即:自卫说、授权说、反恐说和解放说,来说明这次战争的非法性。认为,美国的预防性自卫或先发制人的自卫不符合《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的自卫权概念。它既不符合《宪章》第51条关于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受到他国实际的武力攻击,更与合法行使自卫权所要求的相称性规则相差甚远,因此,是非法使用武力。针对授权说,认为,美国提出的“……伊拉克实质违反了安理会决议,停火的基础不复存在,动用武力便自动得到授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从联合国关于伊拉克问题的决议,尤其是1991年安理会有关对伊武器核查的第687号和第1441号决议的内容来看,认为,第687号决议只字未提授权使用武力。而安理会第1441号决议的主旨是通过有效核查实现对伊裁军,决议条文中没有自动授权动武的内容。事实上,自1991年海湾战争结束以来,找不到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对伊动武的决议。基于此,即使伊拉克确有“实质性”违反安理会决议的情况,其他国家也无权擅自对伊动武。故而,这次对伊开战不是在联合国授权下的国际社会集体采取的军事行动,而是美国及其盟国的单方面武力行动。针对反恐说,认为,反对国际恐怖主义也必须用合法的手段进行,以武力手段反恐也需有合法的根据,亦即应符合和按照《宪章》及现行国际法行事。否则,势必导致武力的滥用,使国际反恐误入歧途。实践中,当和平解决国际问题的机制存在时,有关国家有义务不诉诸武力的使用。美国以反恐为由对伊开战,这既在现行国际法上找不到依据,也没有联合国授权决议的支持。此开战理由实质上是利用“9·11”事件对美国民众心态的影响和美国的实力优势,以反恐为名将美国的利益凌驾于国际社会的利益之上。针对解放说,认为,海湾战争结束以来安理会所通过的有关伊拉克问题的决议,其主旨是要查处和销毁伊拉克拥有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而美国的目标则是要改变伊拉克现政权。动用武力改变一个国家的政权,完全背离了《宪章》第2条规定的联合国会员国应遵行的基本原则。因此,对伊拉克的战争是一场没有合法基础的战争,它违背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这项国际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2]
有学者将联合国安理会第1441号决议作为和平解决伊拉克问题的法理依据,阐述了该决议的目的及其为伊拉克规定的义务。认为,虽然第1441号决议所说的伊拉克继续违反决议为其规定的义务,则将面临严重后果的“严重后果”应理解为使用武力进行军事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