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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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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1999年法学研究综述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课题组 出版时间:2002年08月
    摘要:文章主要通过分析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事法学、民商法学、国际法学等阐述1999年法学研究的具体情况。

    一 法学基础理论

    1999年法理学研究比较集中的问题是学科发展的回顾及在新世纪如何更新,其次是依法治国所涉及的基本理论与改革问题。法理学的一些基本问题如法律的本质、法律解释、法哲学等也有了新的深入的进展。

    1.法理学发展历程回顾

    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三个不同的时间段里法理学的发展情况进行了探讨。很多文章考察了最近20余年来,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法理学发展情况。有学者将20年来中国法理学的发展概括为成绩巨大、争论不少、前景光明。成绩表现在解放思想,打破禁区,摈弃了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公式,在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上实现了拨乱反正,如承认法在有阶级性的同时,也具有继承性、社会性、科学性、公正性;承认法具有阶级统治和社会公共管理的双重职能;重新确认了依法办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和审判独立等基本法律原则;确认执政党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积极借鉴国外研究成果和方法,开辟了比较法、法社会学、法经济学、行为法学、现代西方法哲学等新学科或研究方向。研究了一系列新问题,如民主与法制关系、人治与法治、法制现代化、法与市场经济、法与社会主义文明、法与人权、法与利益、法的价值、法律调整等问题。产生了不少有价值的学术成果,逐步形成了一支老中青相结合的教学和科研队伍。也有的学者指出,中国法理学的发展主要表现在法理学脱离了政治学,成为有独立学术品格的学科体系;在思想上由单一引进发展到全方位多角度引进;从盲目引进发展到了独立思考。这些独立思考表现在,对传统法文化资源的再解释和利用,本土化法制理论的建构,对非国家法律之法的研究;由单一的法律理论到边缘化的理论体系的建构。

    1999年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50周年,许多学者对50年来的法学研究状况进行了回顾。他们在历数了取得的成绩后,也指出了在探索中的种种失误。有学者指出,1949~1957年新中国的法学研究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在学习苏联法学的基础上,初步建立了自己的法学,培养了一大批具有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的法学工作者,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当时盲目引进甚至全盘照搬苏联法学,对中国以后的独立法学的发展也起了阻碍作用。有学者指出,中国法理学政治性有余而科学性不足,太强调阶级性了。有学者重点考察了1957~1966年的主要问题,指出这个时期中,法学的指导思想从过“左”转为虚无,挫伤了大批学者的积极性。应从历史中总结教训,即法学应有独立的学科地位,法学研究必须走出专政工具和服从于政治的误区。学者在学术研究中必须保持自己独立的学术品格,并对现实保持一种理性主义的批判精神。有学者指出新中国法学中一大问题就是教条主义。法学教条主义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苏式教条主义或称洋教条主义、个人迷信教条主义或称本土教条主义及改革开放以来的混合教条主义。他分析了教条主义的特点和危害,认为中国法学只有走出教条主义才有前途。另有学者对50年来法学界的若干重要事件做了评述。也有学者还对中国法理学的百年发展进行了系统的回顾。

    2.法理学的现状分析

    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现状,尤其是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由于观察的角度与方法不同,学者的意见表现出很大的差距,产生了一些争论。有学者指出目前的法理学与它在法学中应有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不相称,理论体系缺乏严密和一致性,研究方法仍留有注释学痕迹;法理学与其他部门法学在发展上不同步,如与民法学较完备的权利观念相比较,法理学关于权利本位问题的争议显得相当幼稚;因此法理学对法律实践的指导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有学者指出,法理学现状之不足突出表现为泛政治化、超规范化和非理论化,即将学理研究简单地归结为对政治与政策的解说与辩护,这影响了法理学的学术性与科学性。法理学研究中最为薄弱的是规范法学,如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适用等学理解说不足,不能满足部门法学研究的需要。

    3.法理学面临的问题与更新发展

    为了更好地迎接新千年对法理学的挑战,学者们对将要面临的社会和世界的局势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法理学应该改进的建议。有学者探讨了知识经济时代对法理学产生的影响,认为由法律所确认的工业社会的民主形式、立法与决策机制以及公民民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