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3年06月 |
资本的理论问题历来是众说纷纭的。正如一位学者所说:“经济学如能在资本的理论方面取得一致意见,那么,其他所有问题就将迎刃而解了”(布利斯,1975)。从长期的争论中,我们曾经看到过这样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只在社会关系的方法框架内研究资本问题,而完全排斥把资本作为一种生产要素(capital as a factor of production)的研究方法,其结果是对资本的剥削本质揭露得淋漓尽致,而对资本在经济增长中所发挥的要素功能论述得不够充分。另一种倾向是,完全否定把资本作为一种社会关系(capital as a social relation)研究方法的科学性,而偏好于只把资本视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其结果是对资本的要素功能在经济增长中所起的作用论述得比较充分,但却掩盖了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框架内所具有的剥削本质。因此,我认为,对资本理论问题仍然需要深入探讨以下几个问题。
一 如何看待把资本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的研究方法
马克思所创立的剩余价值理论虽然已经有了130多年的历史,但它的理论影响力至今仍不减当年,其基本原因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马克思的第二个重要发现,就是彻底弄清了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换句话说,就是揭露了在现代社会内,在现存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是怎样进行的。”[1]因为,通过学习和传播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人们懂得了,资本家只是人格化的资本,资本家的灵魂就是资本的灵魂,而资本的生活本能就是获取剩余价值。在马克思的理论中,揭示出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的关键环节是区分了劳动和劳动力的区别。但熊彼特对此却耿耿于怀,他说:“在马克思的图式中,工人不出卖劳动(即服务),而是出卖他们的劳动力,就此而言,人们可以认为,这种安排并不是多余的,而是可以达到一定的分析目的。事实上,我们将看到,这种安排在他的剥削理论中得到了巧妙的应用。马克思之所以如此喜欢他的这种安排,把这种安排看做是他对经济理论的主要贡献之一,是因为他做了一个显然错误的关于事实的假定,他设想:‘资本家’在购买了工人的‘劳动力’以后,就任意决定这个工人应当工作多少小时。甚至在劳动合同并没有明白规定工作时数的时候,这也不是真实的;因为这种条件以及其他的条件总是隐含在劳动合同中的。”[2]显然,熊彼特否认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角度与其他西方学者所不同。对于熊彼特的这一看法,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分析。第一,马克思究竟是怎样论述人格化的资本——资本家延长工作时间的?第二,在马克思时代,劳动合同究竟能起什么作用?
先看第一个问题。马克思在论述“劳动生产力和劳动强度不变,工作日可变”时,并没有认为资本家“可以任意决定这个工人应当工作多少小时”,马克思讲到:“与工作日的延长密不可分的劳动力的更大损耗,在一定点内,可以用增多的报酬来补偿。超过这一点,损耗便以几何级数增加,同时劳动力再生产和发挥作用的一切正常条件就遭到破坏。[3]”因此马克思在论述“工作日的界限”时,曾假定了三种不同的工作日:7小时、9小时、12小时。要知道,在19世纪20年代时,12小时半是当时“管理最好的”工厂的工作日。[4]马克思所强调的是,工作日不是像某些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所说的是一个不变量,而是一个可变量。但同时马克思又明确指出,工作日有一个最高界限,这个最高界限取决于两点:一是身体界限,二是道德界限。在这两个界限之间,工作日有极大的伸缩性。所以马克思在论述“劳动的持续时间、劳动生产力和劳动强度同时变化”的情况时,简单地谈到了两种重要的情况:一是劳动强度和劳动生产力提高,同时工作日缩短,马克思指出,只有消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才容许把工作日限制在必要劳动上。二是劳动生产力降低,同时工作日延长,马克思在文中假定的工作日分别是12小时、14小时和16小时。马克思的这种假定也是有历史根据的,例如1862年伦敦出版的《就面包工人的申诉向女王陛下内务大臣的报告》中公诉人就指出,低于正常价格出售面包的老板之所以能够存在,除了商品搀假外,就是靠从工人身上榨取18小时的劳动而支付12小时的工资[5]。这种试图无限度地延长劳动时间的做法之所以能够存在的根本原因是社会上严重存在的失业威胁。
我们再看第二个问题,即在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