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3年06月 |
一 公共物品的区域性
“公共物品”(public goods)是与“私人物品”(private goods)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一般认为公共物品具有两个区别于私人物品的特性,即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按照萨缪尔森(1954)给出的定义,“消费的非竞争性”指的是“每个人对此类物品的消费不会减少任何其他消费者的消费”,可以表示为:
Xn+j=Xin+j
也就是说,任何一个消费者所可能消费的数量都与该物品的消费总量相等。“消费的非排他性”指的则是无法将不付费的消费者排除在该物品的消费之外,或者说排他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但由于实施成本过高而造成事实上的无法排他。公共物品之所以引起经济学家们的广泛关注,是因为这一类物品存在着供给效率问题。萨缪尔森(1954)认为,以价格为核心的市场机制无法使公共物品的供给达到符合“帕累托最优”标准的最优数量,出现“失灵”,其根本原因在于消费者具有“搭便车”动机,在最大化自身收益的过程中会隐瞒自己对公共物品的真实偏好,而使价格能够正确反映消费者对物品的真实偏好又正是市场机制有效率的一个必要条件。但“搭便车”行为的存在与公共物品消费的非竞争性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搭便车”行为能够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共物品消费的非排他性。事实上只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而不具有非排他性的物品,例如经过加密的无线电视信号等,在现实中完全可能通过市场机制有效供给,其供给效率与一般的私人物品没有什么区别。因而在探讨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问题上,更为重要的是公共物品消费的非排他性。对于任何一种公共物品而言,其非排他性都具有一定的作用范围,国防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具有完全非排他性和完全非竞争性的“纯公共物品”(pure public goods),但它的“非排他性”也只是局限于本国国内。一国的国防对于其他国家的居民来说不具有任何效用,甚至在战争时还会是一种极其有害的物品。因此公共物品有一定的范围,具有“无限公共性”的物品是不存在的。
布坎南的“俱乐部物品”更加明确地表明了公共物品的区域性。同许多其他经济学家一样,布坎南认为萨缪尔森只将物品分为纯公共物品和纯私人物品两类的研究方法是不完整的,现实中有很多物品处于这两者之间的中间状态,他以一种“俱乐部物品”来涵盖从纯私人物品到纯公共物品的所有情况。布坎南(Buchanan,1965)将“俱乐部”(dub)定义为“一种消费、所有权—会员之间的制度安排”(consumption ownership-membership arrangements)。纯私人物品就是最优会员数量为1的物品,而纯公共物品则是最优会员数量为无穷大的物品,因此萨缪尔森所讨论的私人消费品和公共消费品只是俱乐部物品的两个极端情况。严格意义上的纯私人物品和纯公共物品都十分少见,绝大多数物品都介于这两者之间,即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公共性”(publicness),其最优的消费集体成员数量大于1而小于无穷大。布坎南将俱乐部的规模,也就是俱乐部的成员数量作为一个变量,引入个人效用函数中,对于每一种俱乐部物品,都有一个与之相对应的表示俱乐部规模的变量。俱乐部成员的数量与俱乐部物品的数量这两者都是俱乐部成员在其效用最大化过程中需要选择,最终达到均衡的变量。换言之,俱乐部的规模,也就是俱乐部物品的“公共性”是在俱乐部成员的效用最大化过程中所决定的,这一“公共性”只是针对于俱乐部成员而言,对于非成员来说,该物品则完全是一种私人物品[1]。
公共物品的区域性还可以从其供给者——“集体”的角度来理解。一个组织或集体存在的目的就是为其成员提供公共物品(奥尔森,1995),个人在集体中的活动与他在市场中的活动其实质是一样的,都是为谋求个人的福利,因而个人在市场中和在集体中的活动都遵循同样的原则。正如个人通过市场来为自己提供私人物品一样,个人通过集体来为自己提供集体物品。很显然,任何一个集体都有一定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也就是公共物品的有效范围。
正如王广正(1997)所论述的,公共物品这一概念是和特定的集体(集团)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在明确的集体中考察公共物品才有意义。公共物品必然是某一集团的公共物品,这一点是我们以下对地方政府经济职能进行分析的理论基础。
二 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职能
从市场经济的历史及发展来看,迄今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