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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有企业战略调整与经营者的选择和风险激励创新

    作者:尚列 出版时间:2004年08月
    摘要:20世纪90年代是中国公有制企业改革步伐不断加快和全方位进行战略调整的重要时期。从1992年我国明确选择市场经济道路以来,公有制企业改革的力度和范围一直在不断加强和深化,内外部均发生了很大变动。就其改革的战略选择看,中国企业变革的重点之一,是使计划经济中长期居于主导地位的公有制企业能够成为市场经济变革中的竞争主体。而其中,企业经营者的选任、来源和风险激励等方面的创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为了了解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在改革中的变动趋势,本文将在国内5个中等城市部分企业问卷调查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在这方面的变化和影响。

    20世纪90年代是中国公有制企业改革步伐不断加快和全方位进行战略调整的重要时期。从1992年我国明确选择市场经济道路以来,公有制企业改革的力度和范围一直在不断加强和深化,内外部均发生了很大变动。就其改革的战略选择看,中国企业变革的重点之一,是使计划经济中长期居于主导地位的公有制企业能够成为市场经济变革中的竞争主体。而其中,企业经营者的选任、来源和风险激励等方面的创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为了了解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在改革中的变动趋势,本文将在国内5个中等城市部分企业问卷调查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在这方面的变化和影响。

    一 数据基本情况

    文中使用的主要数据涉及国内东部地区4个城市和中部地区1个城市,分别为:江苏省无锡市、盐城市,河南省郑州市,浙江省杭州市,广东省江门市。它们所在地区有其特殊的经济社会背景,代表了我国相当部分公有制企业在改革中所面对的不同环境。

    江苏省无锡市是乡镇集体企业“苏南模式”发源地;盐城市地处江苏省北部,属于江北经济不太发达地区,与苏南经济形成鲜明对照;河南省郑州市为中原老国有企业集中地区,公有制企业改革一直是其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杭州市处于浙江私营经济快速发展的中心,公有企业改革进程在相当程度上受到其他所有制企业规模和经济总量不断扩大的影响;江门市是经济改革发展较快的广东省中除广州和佛山之外最大的国有企业聚集地,近年来政府在公有制企业改革的投入力度上比较大。针对这些城市中公有企业改革所具有的不同特点进行研究,对我们在较大视野范围内了解和比较中国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在改革中的变化多有裨益。

    调查样本的产业集中在纺织、化工、机械、电子4个部门,全部选择了改革前为公有制的企业,采取随机取样方式挑选,有效样本共计451家。企业规模结构为:大型企业19.17%,中型企业34.87%,小型企业45.96%。从这些企业改制前的所有制构成看,原属国有企业的占到52.5%,属于城市集体的15.0%,属于乡镇集体的21.7%,属于联营及其他企业为10.8%。截止到调查结束的2001年年初,具有明显体制改变特征的达到62.13%。结构调整后的变化为:产权单一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联营企业明显减少,分别占到18.7%、16.7%、2.3%;按公司制等规范改制的企业逐渐增多,占到总样本比例的50.8%;分别为:有限责任公司32.7%,股份有限公司10.4%,股份合作制企业7.7%;其他形式变革的有11.5%,即:合伙制企业0.9%,私营企业4.7%,合资企业5.9%。[1]

    就这些公有企业改制的时间段看,绝大多数是在20世纪90年代这10年内完成的;其中,多数又集中在90年代中后期。在这一时期里,随着企业改革深入,企业经营者的特征和结构也发生了较大变化。这是本文考察和研究的重点。

    二 经营者的任选方式调整与构成

    任选方式的研究主要是观察企业经营者由谁决定以及企业经营者应对谁最终负责。我国传统的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几乎完全是由企业所有者代表(主要是各级政府)所指派,经营者的监控也主要局限于上级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企业产权制度变革,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这部分权力开始从政府主管部门手中转移,企业董事会聘任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企业经营者逐渐增多,形成了经营者任选方式的多样化。

    根据样本调查,由各级权力机构或由国有和集体产权代表直接指派的企业经营者,或称为“委任制”,仍是这一时期公有制企业经营者产生的首选方式,达到47.25%。由企业董事会聘用,即通过“聘任制”成为企业经营者的处于第二位,为39.68%。由企业职工选举,或者说通过“选任制”成为企业经营者的排在第三位,占到10.78%。[2]就这些数字本身所显示的比重看,聘任制和选任制已占到相当份额。

    企业董事会聘用和企业内部职工选举是公有制企业改革后出现的两种任选经理人员的新方式,对打破原有由“委任制”一统天下的公有制企业经营者的传统任选方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如仔细观察这两种方式的运作程序,我们仍能看到较强的政府权力作用痕迹。因为,在通过聘任制和选任制产生的企业经营者中,还有一半以上(分别为53.18%和57.42%)需要通过政府部门最后批准,否则不可能走上企业领导岗位。

    如果把企业产权改革作为企业经营者任选方式变动的一个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