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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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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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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对产权理论若干问题的全新探讨

    作者:王振中 出版时间:2005年04月
    摘要:

    根据美国国际政治经济学老前辈罗伯特·吉尔平的观点,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保罗·萨缪尔森的《经济分析基础》的影响下,规范化和抽象的模型开始代替大多数经济学家以文字为主的写作风格,这意味着,如果一种思想不能用抽象模型加以表述,那么不管它多么耐人寻味,也很少或根本无法引起经济学家们的兴趣。598866但是科斯论文的命运却恰恰相反,他的两篇没有任何抽象模型和数学味道的论文突然在20世纪90年代受到了青睐,以至于风靡中国,这种现象的确值得人们关注和思考。

    根据美国国际政治经济学老前辈罗伯特·吉尔平的观点,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保罗·萨缪尔森的《经济分析基础》的影响下,规范化和抽象的模型开始代替大多数经济学家以文字为主的写作风格,这意味着,如果一种思想不能用抽象模型加以表述,那么不管它多么耐人寻味,也很少或根本无法引起经济学家们的兴趣。[1]但是科斯论文的命运却恰恰相反,他的两篇没有任何抽象模型和数学味道的论文突然在20世纪90年代受到了青睐,以至于风靡中国,这种现象的确值得人们关注和思考。

    一 瑞典皇家科学院对科斯理论的评价不能令人信服

    众所周知,瑞典皇家科学院将1991年经济科学诺贝尔纪念奖授予了科斯(R.Coase)教授,理由是他发现和澄清了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s)和产权(property rights)[2]对经济制度结构与运行的意义。[3]瑞典皇家科学院的公报同时特别提到,在一项题为《社会成本问题》的重大研究中,科斯引入了权利或产权的概念(in terms of rights or property rights)。这个评价准确吗?[4]恩格斯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一门科学提出的每一种新见解,都包含着这门科学的术语的革命。”[5]所以我们有必要对科斯论文中所使用的术语进行一番类似学究式的考证。

    根据英国经济学家Roger E. Backhouse的考证,“transaction costs”这一理念有很长的历史,但“transaction costs”这一术语首先是Marschak在1950年使用的。[6]这起码说明科斯并不是使用“transaction costs”这一术语的首倡者。如果仔细阅读科斯的两篇代表作《企业的本质》和《社会成本问题》就会发现,其实科斯并没有使用“transaction costs”这一术语。[7]这难道是真的吗?我的回答是真的。例如在《企业的本质》一文中,有一段非常典型的论述,“为了确定企业的规模,我们不得不考虑市场成本(即使用价格机制的成本)和不同企业家的组织成本”[8],这里先后出现的概念是市场成本(marketing costs)使用价格机制的成本(the costs of using the price mechanism)和企业家的组织成本(costs of organizing of different entrepreneurs)。在某些中译本中确实出现了“追加交易的成本”和“公开市场上的交易成本”这样的字眼,似乎给人们一种印象,科斯使用了“transaction costs”这一术语,但事实并非如此。科斯并没有使用“transaction costs”这一术语,因为与中译本中出现的“追加交易的成本”字眼相对应的原文是“the costs of organizing additional transactions”,与中译本中出现的“公开市场上的交易成本”字眼相对应的原文是“the costs of marketing in the open market”,也就是说,科斯在这里强调的是成本即“costs”,而根本就没有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这一概念。即使在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科斯又一次提到了“对市场交易成本的考察”(中译本),但令人遗憾的是科斯又一次与“transaction costs”这一术语擦肩而过,因为他使用的是“the costs of market transactions”。难怪科斯在1991年的授奖大会上发言说他在1932年就发现了使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costs),包括进行谈判、签约、进行监督以及解决纠纷的安排等,这些成本后来才被称为“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9]

    再让我们客观地看看“产权”(rights or property rights)一词在科斯的文章里是如何表达的?在科斯的《企业的本质》一文中,准确地讲他并没有使用“rights or property rights”的字眼,“Property”一词只是在注释49中出现过一次,背景是科斯在解释“雇主与雇员”的法律概念和企业的经济概念是完全不同时使用的,他在注释中说:“企业含有控制他人的财产或他们的劳动的意思(The firm may imply control over another person’s property as well as over their labour)。”

    在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他也没有使用“Property rights”提法,甚至在他自己的正面论述中连“Property”一词都没有使用,其他四次都是在引用他人的成果时出现的:在他引用一位名叫Prosser的人论述侵权问题时在引文中出现过一次“Property”;在他引用“博尔斯顿”的诉讼案例中出现过两次“no property”;在他引用大法官Denning于1949年时说过的话里出现了“rights of property”的说法,这也是真正接近于现在流行的“产权”(property rights)一词。在其他内容方面,科斯就基本上是使用“right”或“rights”一词。但在科斯这篇论文中有个地方值得注意,就是科斯在引用有关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