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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权及其内化、外化、泛化

    作者:陈俊明 出版时间:2005年04月
    摘要:

    资本所有权是马克思的资本理论、所有权理论所要再现的重要规定。无论从理论或现实看,资本所有权都是非常复杂而具体的,所以《资本论》不能一开始就将它提出来,只能从它的最简单的形态——商品所有权因素开始,逐步靠近复杂的资本所有权,不仅要揭示它的内在规定,还要阐明它在社会表面、生产当事人意识中的表现。这是历史性的、结构性的逻辑进程。理解这一理论进程,对理解和研究当代的产权现象以及理论意义重大。

    资本所有权是马克思的资本理论、所有权理论所要再现的重要规定。无论从理论或现实看,资本所有权都是非常复杂而具体的,所以《资本论》不能一开始就将它提出来,只能从它的最简单的形态——商品所有权因素开始,逐步靠近复杂的资本所有权,不仅要揭示它的内在规定,还要阐明它在社会表面、生产当事人意识中的表现。这是历史性的、结构性的逻辑进程。理解这一理论进程,对理解和研究当代的产权现象以及理论意义重大。

    众所周知,在《资本论》之始,马克思分析了商品的两个因素。但是,只有两个因素的物品并不能用以交换。劳动者在创造某种使用价值的时候,他的劳动也同时凝结成价值实体,但他却未必能把它拿去出卖,只有在他是这一产品的所有者时,这一物品才可以被他拿去交换,从而使产品转变为商品。可见,商品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所有权。在现实的经济过程中,一切商品都无例外地具有所有权。没有所有权的东西,既不能卖,也不能买。那么,商品究竟有没有所有权因素呢?如果有,又如何解决由此而涉及的一系列理论呢?

    马克思研究单个商品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私有制,它决定了劳动产品都是私有的,“只有独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的产品,才作为商品互相对立”。[1]这里涉及的私人劳动,显然不是从个别意义上说的,而是从私有性意义说的。生产资料和个别劳动的私有制决定其结合的产品在还没有生产出来以前,就已经有所有权的归属了。商品的所有权,是使用价值和价格所不能取代或包容的因素。显然,说私人商品有两个因素,并非说它只有两个因素,还应该看到它有所有权因素。只要我们不受习惯性思维的约束,不把《资本论》各个章节的原理当成孤立存在的,意识到马克思经常将一些因素或某些方面暂时存而不论而阐明某些规定,就可以发现他在开篇有许多相关的论述。[2]

    既然商品有三个因素,决定这三个因素的劳动当然也有三重性。《资本论》起点研究的简单商品是与私人劳动相联系的,私人劳动当然有私人属性。在理论界,长期以来都以为劳动二重性指的是有用劳动和抽象劳动,这是误解。在分析商品拜物教的原因时,他写道:在商品经济中,“生产者的私人劳动真正取得了二重的社会性质”,私人劳动当然是私有性的,私有性也是社会属性。所以,劳动具有三重社会属性:社会有用性、社会等同性、私有性。它决定商品的三因素。

    对商品所有权因素,科学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不仅要说明它的存在,更要阐明它的存在形式或表现形式。

    无论是商品的价值,还是商品的所有权,都只是在交换中才体现的。在流通过程中,直接出现在交换者面前的,只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格,换言之,商品的所有权与其价值、抽象劳动一样,都是间接表现的,被直接性的使用价值、价格所掩盖的。从这种意义看,它是被内化的、是间接性的,即是要经过比较和思考才能认识的、理解的。

    不过,商品的所有权因素也不完全是间接表现的,在一定的法律制度下,也可以独立表现。这意味着物品的所有权具有某种独立性,并且未必与经济收入相联系。“在交换之前就存在的商品的所有权”[3]对所有者来说只不过决定了他对产品有占有、使用、支配的权力,还没有与经济利益挂钩。只有通过交换并在经济上实现的所有权才有实际意义,才是完全意义的所有权。马克思认为,完全意义的所有权包含“法律上的所有权”和“经济上的所有权”[4],它们都要求有经济上的实现。经济学研究的,只是这种完全意义的所有权。

    在典型商品生产的初级阶段以前,商品所有权表现的独立性已经包含着分化的萌芽。在一些信用交易的场合,商品的所有权和商品使用权暂时分离。强调商品所有权因素及其分化,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首先,只有了解商品所有权,才能了解劳动的私有属性,才能进一步理解商品生产的基本矛盾——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在《资本论》开篇,“社会劳动”只有“社会性”,属生产力范畴。如果不突出私人劳动的私有性,它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就不构成社会的基本矛盾,而统统属于生产力范畴。这样的矛盾并非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细胞形式。在资本主义基本矛盾中,生产社会化属生产力范畴,私人占有制属生产关系范畴。所以,只有在理论上阐明商品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