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05年04月 |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私营企业走过了一段漫长、曲折、艰难的路程,正迎来一个高速、持续、健康发展的新时期。私营企业在中国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经撑起了中国经济的半壁江山。同时,人们也普遍注意到,许多私营企业在发展中也频频陷入困境,举步维艰,这其中不泛一些昔日的明星企业,如“巨人”、“三株”、“飞龙”、“爱多”……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些知名私企的纷纷落马呢?学术界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当前中国私营企业的产权制度存在隐患,产权制度妨碍了私企做大做强。由于中国私营企业产权制度的典型特征是家族制模式,因此,学术界对私营企业产权制度的讨论多集中于家族制。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大致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家族制是一种“传统的”、“落后的”、“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产权制度模式,正是家族制模式导致了一些私营企业的失败,使私营企业永远跳不出“长不大”、“富不过三代”的历史周期率的束缚。所以,中国私营企业的出路就是废除家族制,转变为现代公司制。这也是目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目前中国私营企业规模还比较小,实行家族制是可行的,但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家族制还是要过渡到现代公司制。这两种观点虽然存在很大差异,但却有一个共性,即以产权制度本身的“优劣”来论证私营企业产权制度的选择,认为家族制本身是“落后”的,所以要废除家族制;认为现代公司制本身是“先进”的,所以私营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注定要转变为或将来注定要转变为现代公司制。
那么,决定企业产权制度变迁的一般规律是什么,是什么因素决定了企业产权制度的变革?家族制究竟是不是一种“落后的”、“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产权制度?现代公司制一定是中国私营企业产权制度变迁的最终归宿吗?家族制与现代公司制能否并存?中国私营企业的产权制度究竟应采取什么模式?本文试图回答上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私营企业走过了一段漫长、曲折、艰难的路程,正迎来一个高速、持续、健康发展的新时期。私营企业在中国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经撑起了中国经济的半壁江山。同时,人们也普遍注意到,许多私营企业在发展中也频频陷入困境,举步维艰,这其中不泛一些昔日的明星企业,如“巨人”、“三株”、“飞龙”、“爱多”……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些知名私企的纷纷落马呢?学术界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当前中国私营企业的产权制度存在隐患,产权制度妨碍了私企做大做强。由于中国私营企业产权制度的典型特征是家族制模式,因此,学术界对私营企业产权制度的讨论多集中于家族制。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大致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家族制是一种“传统的”、“落后的”、“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产权制度模式,正是家族制模式导致了一些私营企业的失败,使私营企业永远跳不出“长不大”、“富不过三代”的历史周期率的束缚。所以,中国私营企业的出路就是废除家族制,转变为现代公司制。这也是目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目前中国私营企业规模还比较小,实行家族制是可行的,但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家族制还是要过渡到现代公司制。这两种观点虽然存在很大差异,但却有一个共性,即以产权制度本身的“优劣”来论证私营企业产权制度的选择,认为家族制本身是“落后”的,所以要废除家族制;认为现代公司制本身是“先进”的,所以私营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注定要转变为或将来注定要转变为现代公司制。
那么,决定企业产权制度变迁的一般规律是什么,是什么因素决定了企业产权制度的变革?家族制究竟是不是一种“落后的”、“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产权制度?现代公司制一定是中国私营企业产权制度变迁的最终归宿吗?家族制与现代公司制能否并存?中国私营企业的产权制度究竟应采取什么模式?本文试图回答上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 中国私营企业概念的界定及其产权制度特征
当前学术界在讨论私营企业问题时,经常出现“私营企业”、“民营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三个概念混用的现象。其实这三个概念无论是从内涵上还是外延上看,都是有差别的。
“民营企业”是针对中国转型时期的经济管理体制而提出来的概念,它相对应的概念是“官营”。民营不是所有制属性的范畴,非公有制企业可以民营,公有制企业也可以实行民营。民营企业大致可定义为:政府没有所有权或不被政府控股的赢利性经济组织。这种经济组织在经营管理上不受政府控制,能自主经营,有较完整的财产权、投资权、剩余权、人事权等。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企业、外资及港、澳、台投资企业等。
“非公有制企业”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私有成分占主导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等。
关于“私营企业”的定义,已经成文的有两个:一是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的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赢利性经济组织。”此规定一经产生,就在理论界和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争议。如,用雇工8人以上作为划分标准,是否科学?雇工八人以下的或不以雇佣劳动为主的私人投资设立的企业,能否叫做私营企业呢?笔者认为,只要是私人投资设立的企业,无论其雇佣多少帮手、雇工以及是否达8人以上,都应划为私营企业。二是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联合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对私营企业的定义:“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赢利性经济组织。”这个定义包含的范围更广一些,也比较符合中国私营企业的自身特点和发展的实际情况。
可见,“民营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相对“私营企业”来说,概念的外延更大一些,两者都包括了私营企业。本文所要论述的是私营企业的产权制度问题。
中国私营企业多为中小企业且普遍采用了家族制产权模式,即所谓的家族制企业。中国私营企业中90%以上是家族制企业,绝大部分实行家族式管理。
中国私营企业产权制度的家族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股权结构比较单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