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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体经济的制度变迁与农村经济发展

    作者:王树春 出版时间:2005年04月
    摘要:

    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包括两方面,一是农业中的集体所有制,二是农村中的乡办集体企业和村办集体企业。这两种集体经济在制度的形成和演变上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又有很大的不同。搞清二者的关系及其制度变迁的趋势,无论是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还是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实现整个中国的长远的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最终使二元经济结构转化为一元化的现代市场经济,实现现代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包括两方面,一是农业中的集体所有制,二是农村中的乡办集体企业和村办集体企业。这两种集体经济在制度的形成和演变上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又有很大的不同。搞清二者的关系及其制度变迁的趋势,无论是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还是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实现整个中国的长远的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最终使二元经济结构转化为一元化的现代市场经济,实现现代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制度变迁

    农业中的集体所有制是现阶段中国农业中的基本所有制形式。按照中国的历史和对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认识,其制度演变的历史,以改革为标志,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1.改革前的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制度变迁

    中国改革开放之前,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制度演变又可分为三个时期:

    一是20世纪50年代的形成期。农业集体所有制的形成方式比较明确单一,即它是建国以后通过对个体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方式,经过了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人民公社的发展过程形成的。根据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理论的解释,初级合作社因为含有按股分红的成分,被视为半集体性质的经济;高级合作社已经不存在个人股份,在“社”的集体范围内实现了所有权面前的人人平等、集中管理、共同劳动、按劳分配,属于完全集体化的公有制;人民公社是将若干高级合作社联合而成,它将原高级合作社划分为若干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使集体的规模和经营范围更大、公有化的程度更高,即所谓的“一大二公”;不仅如此,人民公社还是“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合一”的一种组织,实质是将政权组织、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合为一体,从而形成了政治、经济、社会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

    二是20世纪60年代初到“文化大革命”开始时的调整期。一方面,由于人民公社超越了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盲目追求“一大二公”,不仅扼杀了个人利益的基础,而且实行“一平二调”,也损害了各生产集体(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的群体利益,使生产积极性遭受了严重损伤,很快就导致对人民公社制度的一种不彻底的改革或调整,将其调整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另一方面,在20世纪50年代末,中国推进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同时,还掀起了“大跃进”运动,两个运动的结合导致国民经济受到了严重破坏,迫使国家采取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政策。为了恢复农业,在重申坚持“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础上,恢复了自留地和集市贸易,甚至在一段时间里还实行了“包产到户”(很快又被否定)。所以,这种调整,可以视为是局限于集体共同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对农村经济体制的一种小改革。

    三是“文化大革命”十年的停滞期。“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因“四人帮”宣扬“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也不要资本主义的苗”、“要割资本主义尾巴”和鼓吹人民公社在所有制上要“穷过渡”,形成了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一大二公三纯”,使农业经济受到了严重影响。然而,从农业集体经济的制度角度看,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由于集体化事实上否定了个人利益存在的基础,由于中国的农业集体化形成期的迅速与剧烈,由于集体化过程中的过强国家的政治主导,由于国家政治当时又受“左”的错误的理论指导,致使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制度变迁陷入“闭锁”困境,农村经济陷入停滞。

    2.改革以来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制度变迁

    中国的体制改革,实质是制度变迁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在改革年代,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制度演变就表现为对集体所有制经济体制的改革所发生的形式等方面的变化。

    首先,在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中国的农村经济体制掀起了一场重大变革,它使原来的集体所有制的集中经营、集中劳动、集中分配的管理体制,转变为以集体的统一领导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分散经营相结合的(统分结合的)经营管理体制。这种体制,一方面坚持了基本农业生产资料(土地)的集体所有制的根本性质,其落实到每户的土地承包形式体现了在所有权面前的平等性,并明确了一定的产权、责任和利益分配关系,使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有了一定的结合,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解体,改建为乡、镇政府和村级自制组织,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事实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