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6年01月 |
建立公共的农业技术创新体系,以适应和推进农业发展,已经成为理论界的共识。在农业公共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中,所面临的难点并非在于体系建设本身,而是在于如何在创新技术作为公共产品,从而难以利用市场机制的条件下,实现公共研究资源的有效配置,使农民的技术创新需求最大限度地得到满足。在农业公共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中,这显然是一个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一 农业公共技术创新体系的制度保障
速水和拉坦(2000)的诱致性技术一制度创新理论认为,农业的技术进步必然带来社会收益的增长,并引起经济关系不均衡的发生(如技术变革产生的新收入流和相对要素禀赋的变化)。这种经济关系的不均衡,是产生制度变迁需求的重要原因。由于农业的创新技术成果(特别是生物技术成果)存在的非独占性和使用上的非排他性等外部性特点,使其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同时,技术创新生产函数的随机性质,又使创新研究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创新行为很难通过市场机制来有效激励,也使得创新技术很难借助专利制度来实施产权,这样创新技术供给也就难以在市场机制的框架内达到社会最优水平,从而出现市场失败[1]。因此,速水和拉坦(2000)认为,有必要设计一个提供公共产品的非市场制度,来实现制度变迁供给,使资源得到有效配置。他们在研究美国和日本的农业发展历程时发现,建立公共的、社会化的农业技术创新体系,是推动农业技术创新持续、协调发展的有效的制度安排[2]。
农业创新技术的社会化,也就意味着需要将创新技术作为公共产品由政府提供,而政府对农业创新技术的供给,又表现为通过公共的财政渠道来向技术创新机构配给资金。公共资金作为一种稀缺资源,不同部门在利用上存在竞争是不可避免的。所以,代表农民利益、对创新技术具有强烈需求、并能有效影响公共选择的农民组织,可以使政府的财政预算做有利于创新研究的安排[3]。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代表农民利益、并能有效影响公共选择的农民组织主要就是合作社。合作社对于公共技术创新体系的支持在发达国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拉坦(1991)分析了美国的农民组织——合作社的成长历程。他认为,这些组织已经成长为一种重要的政治力量,而且其作用还在扩大,例如对联邦和州的立法机关施加影响,以建立和执行市场营销规则,以及对“政治行动所计划的农业基金”施加影响等。
在日本,二次大战后,政府制定的农业政策,如粮食管理政策、农产品价格政策、农业金融政策、农业技术的开发与推广政策等,都是通过合作社——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来贯彻实施,以至农协具有了“政府代理机构”的组织特征,并由此得到了政府政策的多方关照。同时,作为合作组织,农协也必须保护和增进成员的利益。在政府政策对农民有不利影响时,农协便组织集会,或是以递交请愿书等方式,要求政府修订政策(齐莉梅,2002)。
所以,有效的农业公共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有赖于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而能够把农民整合起来,从而可以对公共政策施加影响的合作社,也就成为公共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制度保障。
二 农业技术创新诱导机制的重要环节
速水和拉坦(2000)指出,在非市场化的农业公共技术创新体系下,价格信号对技术创新的诱导与对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厂商有很大不同。因为:第一,社会对于农业公共创新技术的需求,不能直接通过市场价格,而是要经过要素和产品相对价格的长期变化,才能间接地予以表达。第二,单个的公共技术创新者和管理者不会有意识地对价格信号或农民的需求作出反应,他们的创新行为,首先,可能是被追求学术成就和社会名誉的动机所驱使,其次,才是将创新成果应用于公共目的。所以,在价格信号不能对公共技术创新供给产生有效诱导的情况下,必须另辟蹊径,在市场机制的框架外,寻求实现供需双方有效结合的办法。
通过分析美国和日本的实践,速水和拉坦(2000)认识到,要达到对公共技术创新供给的有效诱导,首先,应实现技术创新者和技术使用者的紧密结合,只有在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有所提高,并且具备了足够的政治影响力时,技术使用者、技术创新者和机构管理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才是最有效率的。因为公共产品的供给需要经过公共选择